交强险条款
从交强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看交强险
编者按: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而言,往往保险责任、赔偿标准都会成为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而免责条款却常常被忽略,正是这种主观上的忽略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了争执的种子。 从交强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看交强险 交强险与传统商业险的除外责任有着很大差异,为了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我们关注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同时,也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 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总结起来,无非是两类。 一类是需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本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后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是有责任限额限制与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抢救费用的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人民币,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它费用。对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传统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垫付与赔偿。 一类是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本条中,第一项责任免除所指的故意行为是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发生存在主观上心理方面的故意,在主观心理上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将其做为责任免除,需要区分的是受害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驾车逆向行驶),但受害人不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能将其做为责任免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交强险条款名词解释,交强险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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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2、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17、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18、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 交强险保险条款内容介绍,交强险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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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车主所必须投保的车险品种,针对车主比较关注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的问题,下文将对此展开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更加起到社会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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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保险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强制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也比原条款作了许多调整。有关部门也解释了强制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最新的《强制交通保险条例》首次规定,交通肇事罪应当与保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强制交通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强制交通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如果酒后驾驶、毒品驾驶等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缴纳。根据现行的交通保险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赔偿酒后驾车、吸毒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由肇事者支付,如果肇事者的家庭经济本身有困难,就会出现欺负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交通强制保险条款还是有很多的最新规定的,我们一起来具体的了解一下,最新规定里面其中之一就引起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也就是说,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条例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可以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强制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意味着,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在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国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这也增加了国内保险公司改进的动力和压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创新,汽车保险索赔已被许多业主批评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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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也比原条款做出了许多的调整。有关部门也对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解释。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在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中,有一条引起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那就是由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根据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全面放开车险市场后,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对国内保险公司增加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一直被广大车主所诟病的车险理赔难也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 广州交强险条款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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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六大新举措,调整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并提高“快处快赔”采用率。
据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截至今年8月21日,“快处快赔”实施8个月来,仅有23557宗轻微真正“快处快赔”,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没有依法履行立即撤除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义务的事故则高达71452宗,当事人宁愿被交警处罚。而省保险业协会负责人坦承,“快处快赔”个案只占广州轻微事故总数的17.1%。
据了解,广州出台快处快赔措施,很多人都抱着赞赏的态度,却因为服务点太少(全市仅6家)、交通事故协议书取用不易等原因背上“不便民”的指责,影响了采用率。而阻碍“快处快赔”顺利推行的最大的阻力则来自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条款。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责方承保公司应在无责赔付的死亡伤残1万元、医疗费用1600元和财产损失400元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体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但很多机动车车主表示难以接受。
六大新举措
举措1“快处快赔”服务点增至23家从8月26日开始,广州保险业按照每区(市)两个服务点的基本布局,将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业务在全市十区二市全面推开,新增快速理赔服务点17家,加上去年建立的6个,目前共有23个快速理赔服务点,仅南沙区因无合适厂家暂未设服务点。据悉,23家服务点的选择既要满足覆盖区域广,又要尽可能位于交通便利的主干道旁,而且均为具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或4S店,可确保保险服务品质。
举措2“无责赔付”400元不再由无责方垫付广东保监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时推出了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该项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由有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垫付无责方当事人的无过错400元赔偿款,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有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内部财务制度予以解决,使保险理赔过程更加人性化和高效率。
举措3五大途径方便车主获取《交通事故协议书》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广州市所有保险公司在车主购买交强险或商业机动车保险时,与保险单证一起为每辆机动车免费提供2份《交通事故协议书》,供当事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使用。同时,每名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索赔的车主,也可以在理赔点领取《交通事故协议书》。市公安交警部门还将《协议书》在广州金盾网上公布,供车主和驾驶员在网上下载打印并使用,在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车管、事故处理窗口均提供《协议书》,交警在日常巡逻执法中也会随身携带。
举措4公布“快处快赔”流程图为使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服务点工作人员更加清楚地了解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和保险快速理赔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了《广州地区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图》,要求所有23个服务点将该《流程图》公布在服务大厅内,市公安交警部门也将该《流程图》在广州金盾网上公布,以方便广大车主、司机了解、办理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举措5公共评估机构进驻服务点查勘、定损、核价由于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将增加到23个,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不能派出理赔工作人员驻理赔服务点工作的,可以委托专业公共评估机构或其他保险公司驻点代其查勘、定损、核价;或在20分钟内指派本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到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核价,以确保快速理赔的高效,最大程度地方便车主办理理赔。
举措6交警与保险公司联手打击保险诈骗广州保险业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联手打击利用轻微交通事故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对于可疑的轻微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协助保险公司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二是对多次索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将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理赔跟踪,将可疑人员和车辆报公安部门查处;三是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正着手建立交强险信息共享平台,届时理赔信息和交通违法行为将在市交警部门和保险业之间实现共享,对多次索赔的机动车或驾驶人自动预警,保险公司将可疑人员和车辆报市公安部门查处,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 保监会公布“交强险条款”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投保无效;精神赔偿纳入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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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款,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保监会确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等7项费用。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等四种情况。 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据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将另行制定。
保监会表示,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投保交强险无效。消费者投保交强险的渠道很多,如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电子商务网站、代理人、银行、邮政局等。
解析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了解到,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76条确立了无责赔偿的原则,因此交强险的赔偿也将依照此原则。这意味着今后在交强险实行后,事故中的车辆也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例如: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甲车无责,而乙车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是2000元。而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400元。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甲乙两车相撞,互相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 赔偿额需考虑修车成本 “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考虑修车成本。”该业内人士表示,“在上述第一个例子里,如果乙车的修车费只要200元,那么甲车只赔偿200元即可。 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如果乙车的修车成本要1000元,而甲车的修车成本要3000元,那么甲车给乙车1000元,乙车只需要赔给甲车2000元。对于甲车剩余的修车费用,甲车可通过购买商业三责险来弥补。”
交强险不负责赔付本人
驾驶员驾车去天津,在行驶时,与超速的车发生了剐蹭,驾驶员把头磕破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在交强险条款的第五条看到,“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对此,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主要是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而本车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并不在第三者的责任范围内,所以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
据悉,目前新款商业车险中已经将车上人员责任险由以前的附加险改为基本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了交强险后单独购买。
四种情况交强险不赔
小刘开着他的爱车去西单,在回家时不小心撞坏了一辆出租车的保险杠。在赔偿修车费用的同时,司机提出让小刘赔偿几天的停驶费。
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停驶费。”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A.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保险公司先垫付理赔费用
7月1日正式实行交强险后,理赔原则将发生重大变化。过去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车主自己先垫付费用,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而现在则需要由保险公司先垫付费用。 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第七条指出,事故发生有人员受伤,并且情况危急的情况下,医院将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抢救。“如果需要医院抢救时,将由医院先进行抢救,然后再和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保监会财产险处董波处长表示。 条款规定,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垫付: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驾车的;3、雪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雪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赔付对车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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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雇于史某,无证驾驶客车发生意外撞死他人,事后判定由于无证驾驶而拒绝理赔。近日,史某一纸诉讼将公司告上法庭。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判定即使是无证驾驶出的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按规定进行理赔。据了解,在去年年底,史某雇佣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客,而李某却是无证驾驶,在316省道上发生意外,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相撞,致使杨女士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者承担,死者对事故无需负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者李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一次性赔偿杨女士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而在这之前,史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也是11万元。于是在判决之后,车主史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受理此案例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是驾驶人李某而不是史某。而史某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定史某无足够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拒绝理赔。史某在得到拒赔的结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害11万元,同时承担本次起诉的诉讼费用。
在经过对事实的认定之后,法院认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强险对车不对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保险条款,依法作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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