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保政策
东莞出台了新社保政策三大险实施细则
10月1日起,东莞新社保政策已开始实施,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自此,我市不再有“金卡”、“银卡”之分。目前,东莞总参保人已超过620万人,所有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已可享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此外,原约600万人的“银卡”参保人也享有了选择参加“补充险”的可能和权利。新政实施之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也已正式下发。其中明确,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未为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大中专、中小学生参加补充险则由个人承担缴费。此外,《实施细则》对于补充险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待遇享受等操作细节给出了明确指引。
市社保局要求,有关用人单位应做好新政实施前后政策及参保人待遇的衔接过渡,确保原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补充险实施细则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加补充险,需个人缴费根据补充险《实施细则》,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由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人参加医保个账;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疑问1补充险如何缴费?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实施细则》明确,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城乡居民则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保个账的,其缴费基数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申报。而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其中,参加医保个账的,缴费基数参照城乡居民标准确定。以上两类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由个人承担。疑问2有基本险和补充险,待遇如何?先享基本险待遇,再享住院补充险《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首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相关待遇。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 关于东莞新社保政策 大病险 不仅保大病 还保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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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东莞新社保政策将正式实施,新的社保体系将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自此,我市将不再有“金卡”、“银卡”之分。近日,《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正式下发。
缴费半年才可享补充险待遇
社保新政打破了“金卡”、“银卡”界限,将原“金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统一调整为“银卡”模式,实现“基本险”层面的险种构成、缴费、待遇等全市统一。
同时,为了保证“金卡”参保人原有待遇不降低,原“金卡”高于“银卡”的缴费和待遇,调整列入补充医疗保险。经调整后,“补充险”部分由“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即医保个人账户)”组成。
10月1日以后,在待遇标准方面,对原“金卡”参保人来说,主要是增加了“基本险”在社区门诊70%的报销待遇。对原“银卡”参保人来说,增加了选择参加“补充险”(包括住院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的可能和权利。
根据新政规定,“基本险”参保人要需要连续足额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才开始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保个账的,则从缴费当月起可享受医保个账待遇。
“大病险”接受公益慈善资金
新政实施后,所有“基本险”参保都将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根据《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此外,还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市社保局统计,2013年度东莞市大病险支出总额拟控制在2亿元,今后将视实施情况调整。
“基本险最高支付限额是20万元,而大病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30万元。”市社保局表示,也就是说,10月1日以后,“基本险”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可达50万元。
《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还明确,“大病险”除了对参保人重大疾病进行保障外,还对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
M6
- 关于最新社保政策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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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可报销58.5万元
“我妹妹患恶性肿瘤,她一年最高可报销多少钱?”市民张春霞咨询。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大额救助金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救助金解决。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5万元后,再由大额救助金按9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可累计为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58.5万元。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大额救助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每年1月,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无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代扣代缴。提高城镇职工大额救助金支付限额是市政府2015年为民服务实事之一,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效缓解因病致贫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比例是多少
那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比例是多少呢?
根据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慢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自行要求剖宫产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若可以顺产,却因为怕疼要求做剖宫产手术,如何报销?”市民赵爱芹咨询说。
“仍按顺产标准报销”。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除急诊、急救外,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提高自然分娩率。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女职工确需实施剖宫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宫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无指征自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另有市民咨询,哪些费用属于生育保险据实结算的范围?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女职工生育(包括顺产和剖宫产)、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限分娩时)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均属于据实结算的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
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未经审批到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生育费用。
- 东莞新社保政策三大险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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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东莞新社保政策已开始实施,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自此,我市不再有“金卡”、“银卡”之分。
目前,东莞总参保人已超过620万人,所有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已可享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此外,原约600万人的“银卡”参保人也享有了选择参加“补充险”的可能和权利。
新政实施之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也已正式下发。其中明确,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未为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大中专、中小学生参加补充险则由个人承担缴费。此外,《实施细则》对于补充险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待遇享受等操作细节给出了明确指引。
市社保局要求,有关用人单位应做好新政实施前后政策及参保人待遇的衔接过渡,确保原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补充险实施细则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加补充险,需个人缴费
根据补充险《实施细则》,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由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人参加医保个账;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疑问1 补充险如何缴费?
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
《实施细则》明确,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城乡居民则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保个账的,其缴费基数参照职工标准由个人申报。而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参加医保个账的,缴费基数参照城乡居民标准确定。以上两类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由个人承担。
疑问2 有基本险和补充险,待遇如何?
先享基本险待遇,再享住院补充险
《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首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相关待遇。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M6
- 门诊报销具体的办理手续和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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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是很多老年人都会有的病,但是现在年轻人也有许多患上了。关于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保报销的相关政策,什么时间实施?具体的办理手续和政策是什么?
城乡居民 “两病”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愿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用药的医疗机构。门诊用药使用统筹金年度起付线为100元,起付线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高血压患者降压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糖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报销比例为55%。已经认定为高血压和糖尿病的门诊慢性病患者不重复享受待遇。
保障对象
在省内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按照已有制度安排享受待遇。
保障水平
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
政策衔接
要做好与现有门诊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对“两病”锁定用药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以及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范围“两病”患者的费用,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保障对象病情严重,符合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条件的,评审通过后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要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坚决杜绝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 2019农村社会保险新政策是怎样的,农村社会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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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给人民一定的补偿,现在不仅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农村群众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农村社会保险的新政策是什么?
新农村社会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参保条件
根据政府颁发〔2010〕1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政府颁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给农村人民带来了更多的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 对社会保险新政策的理解,社会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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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大家或许不是特别的清楚这个问题,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养老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很多人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使得人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有关部门旨在切实保护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保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和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延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跨省流动就业的,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出具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按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计算,总转移率为12%,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计算转移率。
- 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新政策,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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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普通外籍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具体保险项目,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这些流动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将有明显提高。
对于按照新政申请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所需准备的材料与一般规定并无区别。”即多出一份材料,其他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工记录登记表》
。虽然新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在外省城镇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障。但在新政策出台前,用人单位已经为外籍员工缴纳了综合保险,目前仍处于合同期。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缴纳综合保险还是转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是,这类人群合同到期后如果与单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新一轮合同期内应当按此次新政规定,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另外,新政实施之后,单位新进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则必须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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