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安康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近期,安康市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在全市统一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基础养老金梯次增长和长缴多得机制,在原有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2000元的缴费档次,并提高了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与原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比,新的实施办法让参加养老保险的广大城乡群众享受到了更多、更大的实惠。
彰显人人平等。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增加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放800元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统一,让普通的城乡居民与干部职工一样,在养老保险面前人人平等。 提高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实行年龄梯次增长机制,目前,已参保年满60—69周岁的城乡居民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元,70—79周岁的为每月75元,80—89周岁的为每月85元,90—99周岁的为每月95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5元。将养老保险待遇向高龄人群倾斜,年龄越大、养老金待遇越高,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随年龄增长的待遇差别。 体现多缴多得。新政策规定,缴费标准共12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就形成了个人账户月计发标准。从表内的补贴情况对比可以清楚体现出缴得多、补得多,补得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年满60周岁后,从个人账户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同时,新政策还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加大补贴力度。在原有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2000元的缴费档次,并提高了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财政补助标准,缴费档次越高,缴费补贴越高,最高缴费补贴达到200元,比原有缴费补贴增长250%。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中省市县四级政府财政层层补贴。
优化经办程序。新的实施办法规定了集中缴费期,统一了经办标准与要求,夯实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还对跨统筹区、跨险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各级经办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专网和金融服务向村(社区)延伸。
- 荷塘镇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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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2月4日,涟源市荷塘镇劳动保障站联合涟源市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一道在全镇范围内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在该镇山塘、古楼、塘湾三个集镇中心,宣传工作人员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和问答宣传彩页发放到群众手中,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特别是对参保范围、参保登记方式、缴费标准、缴费方式、政府补贴、养老金待遇标准等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针对低保、五保户等困难群体,还通过上门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此次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资料1000多份,问答知识彩页300多份,悬挂宣传横幅10多条。此次活动的有序开展,让更多的基层群众进一步详细了解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提高了该项国家惠民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增强了群众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连好了与基层群众的沟通桥梁,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 四川将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分13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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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提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指出,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实施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对于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此外,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各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每人每月增加5元 增加部分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实施意见》提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本月起可领基础养老金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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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那么,合并后的养老保险该如何计算?参保者又该如何选择缴费?就参保者所关心的细节问题,四川在线记者24日采访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负责人,对其中的热点问题做出解读。热点回应1:大多选择低档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关心问题——按照此缴费标准,实际上计入个人账户费用是多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多少?
解读: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雷劲对此解释,以最低档100元为例,每年缴100元,同时政府补贴每人40元,那么计入该个人账户也就是140元。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为60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实际上,我省符合新出台政策领取待遇的60岁以上参保者有1100万人。” 雷劲说,从掌握情况看,选择缴费档次最多的是每年100元、200元等低档,另外是高档,而中间档次选择比较低。
热点回应2:缴满15年60岁退休最低可领取75.10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关心问题——年满60周岁后,到底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如果年满59岁,而之前尚未参保,那么该如何缴费,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累计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以今年满60岁退休年龄的刘大爷举例:之前他已参保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选择的是每年缴纳100元档次,已足额缴满15年。按照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的政策,政府还每年补贴他40元。那么,计算公式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法标准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最后加上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60元。即: 最终,刘大爷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75.10元。值得一提的是,该计算并未计算利率,利率是按照1年零存整取利率来计算。另外,王先生今年59岁,明年60岁退休,之前未参保,那么今年只缴纳1年届时每月能够领取多少?计算公式:雷劲说,如果59岁的王先生想领取更多养老金,是允许补缴的,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如果某参保者已满60岁,且在新政策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即60元。热点回应3:100元档次更多考虑低收入人群标准制定:目前的13个档次中,每年100元是否过低?会不会取消?解读:雷劲说,新的政策主要体现“全覆盖、低水平”,之所以定100元的最低档次,主要是为我省经济困难人群提供选择,而且选择该标准的人还不少。因此,该标准也不会取消。
- 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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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缴费档次,如何跨地区转移养老关系?……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该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等具体操作办法。
【缴费流程】人员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证件携带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但应附代签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
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每年12月25日后不得进行扣缴操作。银行存折账号是进行代扣代缴或待遇发放的唯一账号。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档次变更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参保人员自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注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转移: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向外省转移户口,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市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省内跨市县转移的,参保、转移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转移,纸质参保档案通过邮政机要渠道寄送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转出地应留存复印件。需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
- 犯晕的看过来!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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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时怎么领取呢?1月13日,省人社厅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明确作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参保登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省人社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缴费补贴。2待遇支付和领取参保人员自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服务机构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清单,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服务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收监服刑的,协管员和乡镇服务机构应及时提请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城乡居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3关系转移接续《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市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4重复参保怎么办?清退重复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记录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须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提出申请。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5重复领取待遇怎么办?清理重复领取待遇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因此,《规程》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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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同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1月10日
- 贵州省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预计补发5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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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上方蓝字兴义微咨询免费关注1月27日,贵州省人社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
该政策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同时,通知中明确要求本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这是自2009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首次调整,将惠及我省440多万人,预计补发基础养老金约5亿多元。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工作安排,2015年1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暂按原标准(即55元/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及补发等相关工作原则上于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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