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
还在为各种运货损失发愁?你知道货物运输保险吗
对于许多产品而言,货物的运输过程往往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或因产品本身的脆弱性、或因运输方式和途径的特殊性,“运货损失”往往成为各种商家最头疼的意外成本损失。因此,有一份保险非常值得购买,那就是货运保险,全称为“货物运输保险”。
按货物运输方式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以及联运保险。基本货物保险保障的内容主要包含:
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此外,综合货物保险的保障内容包含上述基本货物保险的保障内容,此外还包括: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多以一次航程或运程计算。凡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投保,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承运人等。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包括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等意外事故,火灾、偷窃、短量、破碎、船长船员恶意行为等外来危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专门正对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承运人等与运输有关的保险险种,对于许多质地精致但较为脆弱的货物以及各种不易存放的货物而言,购买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就可以有效减少货运损失。
-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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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lnsurance)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以飞机作为主体来考虑的。
1.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这是航空货运险中最主要的一种。承保空运途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这种保险险别的划分,在我国主要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范围大致同海运险中的“水渍险”相同。
2.航空运输货物战争保险。这是航空货物运输险的附加险。承保航空运输途中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武器等造成货物的损失。
(四) 邮包保险 (Parcel post lnsurance)
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运的货物,因为邮包的运送,使用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的都有。因此,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时,要同时考虑这三种工具出险的因素。这类保险分为:
1.邮包保险。这是邮包保险中最主要的一种。承保邮包在运送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絮延俩铲置1损失。这种保险险别的划分,在我国主要分为邮包险和邮包-‘切险两种。根据邮包运送的特点,在保险责任范围上,肘海运、陆运和空运递送卧邮包都予负责,事先不必确定邮包实际上是用那种运输工具运送的,即使是用海、陆、空运输工具联运的,也予负责。
2.邮包战争险。这是邮包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邮包在递运途中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武器等造成邮包的损失。
-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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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保险(CO-IⅡsurance)
它同重复保险的相同处都是几家保险公司对同一标的承保一样的危险,一样的责任;不同处在于,各个保险人事先都知道,而且经过共同商定的,包括承保责任,承保比例和保险费率。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赔偿额均按每一保险人承保的比例来分摊。由于“共同保险”是共保人事前商妥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像重复保险那样出现保险金额远远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也不会产生谁先赔,谁后赔,甚至先保有效,后保无效的问题。共同保险通常出一张保险单,由共保人中的一家,作为牵头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事宜。
五、利益转让(Assignmen”
将保险标的的利益,从一方转到另一方手中,叫利益转让。在货物运输保险上,一般都通过转让保险单的形式来实现。将保险利益转让出去的叫转让人,接受转让的叫受让人。保险利益一经转让,转让人所持有的以他为利益方的保险单权利也同时转给受让人。运输货物的流动性很大,在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很可能屡经转移。因此,货物运输脸的利益转让,不像固定财产险那样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车的批改以转移保险利益。一般的作法是由保险单抬头上署名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后面背书,这张保险单就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一起转移出去。这种保单背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空白背书,由保险单抬头的被保险人背书后,转给谁不受限制,只要受让人有可保利益就行了,另一种是指名背书,在背书时明确受让人,因而该保险单只能转给他,如果这位受让人还需将保险单转出去,仍需由他再行背书。目前,一般均采用前一种背书,因为这较为方便。
-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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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附加险的风险一般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及一些特别风险有关。它们主要有: 1.交货不到险 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预定抵达目的地日起满6个月仍不能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赔偿。 2.进口关税险 有些国家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不论货物是否完好,一律按货物完好时的价值计征。进口关税险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立的附加险。 3.舱面险 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因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 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5.黄曲霉素险 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的黄曲霉素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承保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则延长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上述货物是向我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压汇的,在货主向银行偿还贷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如果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为使货物在存仓期间发生火灾也能得到赔偿而设计的这一险种。
- 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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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包括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2.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均不负责: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致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即“仓至仓”条款)。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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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 (1)因火灾、爆炸、雷击、冰雹、风暴、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这里要着重提一下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因而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这种损失和费用应该由各利益方共同分担。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金额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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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常属于定值保险,在确定保险金额之前,首先必须确定保险价值。海洋货物运输的保险价值是按订立合同时货物在启运地的发票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及保费的总和,或按货物的到岸价格估算,习惯上允许附加一定的预期利润。非贸易商品则以启运地的发票价格为基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影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的主要因素有: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航程情况;货物的性质及包装和装载情况;装卸货物港口的管理和装卸情况;被保险人以往的索赔记录;保险险别;免赔额规定,等等。 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并结合我国进出El贸易的需要确定的。在我国承保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分别按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制定不同的费率计收保险费。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附加费费率”两大类,另外还有根据各种特别或特殊附加险制定的附加费率。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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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属于“海损”。海损按损失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就其损失的程度看,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离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保险标的完全丧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受损后已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按推定全损索赔时必须先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其性质不同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是正常航行中所不能做的。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风险必须是实际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主观臆测可能发生风险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视做共同海损;第二,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并不是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船方负责的;第三,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觉的、有意识的,这里的“有意识”是指人为的,故意的行为;第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谨慎的,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第五,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间接损失;第六,特殊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即保全了处于共同风险中的财产,或者使部分船货获救。这六个条件是一个整体,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时缺一不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方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应当由各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负担。保险标的发生单独海损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由所属的保险单条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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