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咸丰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2月6日,我县召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应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向应才指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长治久安。
向应才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职,主动服务。县国土局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面积;县农经局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确认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县高路办、铁路办负责对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审核把关;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划转相关财政专户资金;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对参保对象所需资料的审核;县公安局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和被征地时的年龄;县地税局负责做好保费征缴工作。
向应才强调,要加强宣传引导,严格政策界线,明确工作程序,带着对被征地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好事办好。
- 甘肃省政府:各市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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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办法》要求各市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全失地农民转城镇户口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省政府近日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规定,重大项目建设中,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不落实的,将严肃究责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办法》明确,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 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要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
- 湖北发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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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布《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湖北省建立了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在全省统一补偿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为确保先保后证,湖北省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内凡项目征地,必须先将养老保险金赔偿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指导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将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办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
- 江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先保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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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市245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13日,记者获悉,我市又制定了《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充完善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完善办法》)。
《补充完善办法》在被征地农民个人权益内容上与《办法》保持了政策连续性,更在保障办法和基金管理内容有所增减,实施“先保后征”,征地前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到位。?
避免基金风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据了解,2014年4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按本意见规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由于《办法》在2013年6月17日颁布,为此我市特别制定《补充完善办法》。?记者了解到,新制定的《补充完善办法》改变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实行单独建帐的办法,这样即符合《意见》的要求,又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单独建帐可能造成的基金风险。”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补充完善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两险种合理衔接?据了解,在《补充完善办法》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得到合理衔接。《补充完善办法》指出,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按《办法》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上二种情况均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处理。?补充完善办法实施后,县区(开发区、新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征地规模、保障人数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拟定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县、区(开发区新区)公安、国土、农业部门应积极支持测算工作。
“从2008年开始,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征地材料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部分,但以前没有明确测算政府缴费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大多数县区都是由土地部门测算的,存在数据不准的问题。”
据相关专家介绍,《补充完善办法》规定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测算政府缴费补贴,并拟定缴费补贴实施方案,主要因为社保信息系统具备测算功能,可以快捷准确地测算出数据。?2月底前制定出台县级版相关办法?《补充完善办法》指出,建设用地单位预先将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相关人士介绍说:“《意见》只规定由人社部门设立资金预缴帐户,而没有规定由哪一级人社部门设立,《补充完善办法》》规定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代保管资金帐户,是将《意见》规定落到实处。”
?《补充完善办法》指出,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条款重点是强调征地材料中必须包含‘预存资金入户凭证’,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先保后征’的有力措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早已实施了此项规定,通俗说就是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说。
?此外,我市要求,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县要根据《办法》及《补充完善办法》于2015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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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电《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该省被征地的10万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老问题将有法可依。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今年甘肃省被征地农民都将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将由个人和政府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办法》规定,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地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征收土地20%以下的农民基本生活影响较小暂不纳入,如以后再次征地,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两种制度模式,并以征收土地20%至80%和80%以上的相对数进行区分。
其中,部分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积累方式,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可与今后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能转移,可持续,而完全失地的农民将直接转为城镇户口,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办法。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完全失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是以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主要是考虑了这一特殊群体的个人缴费能力和政府补助水平,低标准起步,先纳入制度体系,然后逐步规范。而部分失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从3至8倍确定缴费总额,确保征收一半左右土地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全失地农民按规定标准缴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部分失地农民按规定标准缴费后,男女统一年满60周岁时,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据了解,完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而部分失地农民每个月的基本养老补贴是以缴费总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的。今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还可再享受一块基础性养老金补贴,即根据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能起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此外,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 天门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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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政府会为我们失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11日,天门经济开发区友谊社区70岁的唐香宝老人从天门市长张爱国手中接过养老保险证时感激不已。同日领取养老保险证的有650位被征地农民。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为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天门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在天门经济开发区和仙北工业园区试点。
该市规定,从2004年起,被政府依法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个人缴纳45%,政府和集体补助55%。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该市首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651名被征地农民,已有363人达到退休年龄,领到养老金。与此同时,该市还制定相关政策,在职业技能培训、择业、就业、创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对被征地农民给予扶持和帮助,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
- 宁夏将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川区县8月底前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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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区即将实施《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该《意见》有望统筹解决宁夏近22.3万被征地农民及未来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6月,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永宁县就开始启动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我交了三万五千块钱,每个月可领到七百多块呢,俺们这些失地农民这后半辈子可有保障了!”永宁县杨和镇惠丰村村民吴敬介绍说。据悉,此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区推行后,川区县(市、区)力争8月底前全面开展,山区县(市、区)12月底前提交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
据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马军生介绍,《意见》规定,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宁夏户籍并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自由选择参加,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丧葬抚恤待遇、采暖费等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一致。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青年、中年、老年3个年龄段,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费用按照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分担的方式,一次性分别缴纳5年、10年、15年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都是12%。缴费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61元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缴费测算。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
- 内蒙古呼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今年缴费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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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呼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定征缴工作,日前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2011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据了解,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年续保缴费可有两种选择,按照3140元的60%,即1884.00元为基数,按20%的费率征缴,全年缴费额为4521.60元;按照3140元的70%,即2198元为基数,按20%的费率征缴,全年缴费额为5275.20元。
今年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2006年度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缴费标准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缴费33000元;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缴费42965元;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缴费38513元;男、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费31835元;男、女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缴费20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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