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疗保险
沈阳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沈阳和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的规定,市局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规范的医疗和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一)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利用自助语音服务电话96856,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2.利用站查询服务平台,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3.利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及自助查询系统,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4.建立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邮寄制度,根据参保人员需求邮寄上年度个人权益记录。
(二)现场查询个人权益记录需要提供的材料1.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局或所属区、县(市)分局办理。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2.用人单位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应由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区、县(市)分局办理。
- 沈阳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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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经市、区两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2%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保险,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2009年大额医疗保险费执行每人96元)。2009年7月开始,此前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个人按2%比例缴纳。
2、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率标准为2%。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扩面相关政策扩面政策依据为沈阳市人民政府7号令、沈劳社发〔2009〕33号、沈劳社发〔2009〕37号、沈劳社发〔2009〕42号、沈劳社发〔2009〕43号、沈劳社发〔2009〕44号。以上政策请至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查询。
1、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当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2、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市、区属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就近到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大额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6、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农民工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农民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特病待遇。农民工住院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 沈阳医疗保险制度划分及功能作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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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工伤保险比例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企业工伤保险比例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上述内容就是我们对企业工伤保险比例以及缴费率进行的一些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 沈阳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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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沈阳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医保和生育是两个独立的保险
公司让你们到社区交,交的是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公司给你们交的话交的是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样企业少交钱,对你来说不合适。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等人员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6元,单位和职工各缴纳48元,灵活就业等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为2.8%,46周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退休费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男满46周岁、女满41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险的非从业居民。
个人应缴455,政府补助4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38(自己交)。
- 2019年沈阳医疗保险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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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沈阳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居民医保可从明年1月1日起缴费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度参保已在11月30日截止,12月15日后无法办理参保缴费,忘记缴费或是想要参保度的医保还来得及吗?1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医保局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1月起可办理当年参保,但在享受待遇时设有三个月等待期,需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待遇。
据统计,截止到今年9月末,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42.9万人。今年1月1日起政府补贴已提高至380元/人,个人缴费并未提高。
沈阳市连续多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起初政府补助标准只有40元,后来提高到80元、120元,之后又提到了200元、240元、280元,提高到320元。今年,政府补助标准提高了60元,达到380元。涨幅也比去年增加了20元。目前,沈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已达95%以上。与最初的补助标准40元相比,涨幅接近9倍。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6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2元,政府补助428元。
- 沈阳医保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哪几部分,沈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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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沈阳医保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哪几部分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沈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指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按规定划转部分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医保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哪几部分?
(一)参保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三部分构成:
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两部分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2.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时间:
(一)在职人员:在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时足额缴费且缴费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于单位缴费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灵活就业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于每月月末前划入。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于每月月末前划入。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补缴后按照规定补计。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1.医疗保险范围内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2.定点医院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费用,以及《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医保类别为丙类的诊疗项目和医疗费用设施费用,如镶牙费、洁牙费、牙齿矫治费、体检费等以及参保人员的门诊戒烟治疗。
3.可用于支付疫苗接种费和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费用。
4.退休人员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 2017年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流程介绍,沈阳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与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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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可减轻职工偿还贷款压力,减轻个人或家庭负担。2017年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拥有完全民事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即可到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2017年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7年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
1、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按照相关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方式;
7、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
8、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9、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7年沈阳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申请表,并提出审核。
2、审核
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录入表中信息、复核合格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
3、签字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放款
材料审核完毕后,管理中心将贷款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5、还款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沈阳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1个月)。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沈阳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60万元;
3、三人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80万元。
- 沈阳女瞒旧病买保险患新病遭拒赔起诉获胜,我们如果在卖保险时有所隐瞒,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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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幸得了白血病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却拒赔。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在2005年11月,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称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一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07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法理明辨:
如实告知义务体现诚信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对投保人的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也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未询问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为关键的是,王女士的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沈阳市中院法官赵也解释说: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如果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理课堂:
投保时要实话实说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在双方约定时越详细越好,最重要的是要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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