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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辅助人

2024-04-24 11:17:47

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乃至消灭的过程中,尚须其他人辅助当事人为相应行为,以期保险目的的圆满达成。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具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即为保险合同辅助人,亦称补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辅助入主要有三种: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帮助保险人招揽客户,如签订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代理理赔检验工作等,保险人则以手续费或佣金的形式给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一切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即保险人承担。但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出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若因代理人的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代理人应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对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和代理人的业务范围都有所规定。我国保险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类。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进行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查勘和理赔等业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其业务只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主要是指营销员。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应取得其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他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洽定保险合同,但保险经纪人并不代订保险合同,仍需投保人自己订立,除非得到投保人的特别委托。但经纪人的洽定必须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故必须在最优惠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而在订立合同之后,经纪人的佣金则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经纪人同样也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其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失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则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公估费用。

保险公估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独立执行业务。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因其能合理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对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公估人除了应精通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及其业务也将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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