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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中心接收档案接收条件

2024-04-28 16:17:18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 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上海人才市场中心

二、服务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市重大工程、重大领域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

三、适用对象:

1、外省市调沪的人员。

2、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

3、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

4、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

四、服务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外省市调沪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第二代身份证采集凭证。

2、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3、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在沪住所证明。

市内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新单位在职证明。

2、原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4、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在沪住所证明。

户口迁出申请材料:

1、迁入地证明:房产证原件或迁入集体户口同意接收证明。

2、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凭证。

3、身份证。

首先:要看上海人才中心接不接收你的档案,这个你需要咨询或者上网调查相关政策

其次:上海人才中心如果接收你的档案,你只需在上海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者档案托管即可。上海人才中心如果不接收你的档案,你可以把你的档案放在广州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即可。

前提是:上海市人才中心同意接纳。

具体条件按: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得到同意,即可将档案迁移至上海市人才中心保管,并按其规定交纳保管费用。

上海人才市场中心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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