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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网:hnfy.chinacourt.org

2024-05-10 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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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无数革命先烈前赴后继,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旧政权,废除其伪法统。1949年,河南省全境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新政权。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维护社会新秩序,发展生产,1949年5月1 0月河南省人政府人民法院在开封宣告成立,各地、市、县人民法院或司法科按行政区划亦相继建立。 195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颁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改名为河南省人民法院,各专署司法科改名为河南省人民法院专区分院,县政府司法科改名为县人民法院。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河南省人民法院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区所辖分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1956年底,全省共有各级人民法院140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和瘫痪。1968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各级人民法院成为同级公安机关军管会(县为组)的办案组。1973年3月,公安机关军管会撤销,全省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逐步得到恢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机构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加强。1987年底,全省共有人民法院183个: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18个,基层法院164个。全省法院共有干部、职工12698人。近年来,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新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调进了一批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具有审判专业知识的干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至1998年底,全省共有法院185个: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法院18个,济源市法院单列,基层法院165个。1999年5月,全省法院共有干部、职工2014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092人,占总数的79.9%。其中法律专业12720人,法律本科3260人,研究生112人。 (一)领导体制 l、行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全省分别设立省、专、县(市)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审判工作。195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条例》,1951年10月至1954年1 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1954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行使审判权,构成统一的体制。人民法院体制的变更,加强了人民法院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公、检、法被砸烂。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领导体制、审判工作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68年,全国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开始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建立,对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被取销,合并为省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办案组,后又改为审批组。各地、市、县人民法院,也都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县为军管小组)下属的办案组。1972年,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建立保卫组,与省公机关军管会合署办公,同时恢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省革命委员会和省公安机关军管会领导。1973年3月,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河南省革命委员会的领导。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人民法院的体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在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开展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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