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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第2页

2024-05-10 12:27:52


  报名网址:宿迁市考试鉴定网(www.sqrsks.com)。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2月16日9∶00—16∶0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后,于2015年3月23日—24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宿迁市湖滨新区紫薇大道17号,办公楼302室)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宿迁市考试鉴定网(www.sqrsks.com)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3月17日—21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联系(0527-84353780)。

  三、考试

  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

  (一) 公共科目笔试

  1.笔试类别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见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安排

  笔试时间:2015年3月 2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14:30-17:0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笔试合格分数线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

  (二)面试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由招考单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宿迁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q.hrss.gov.cn)公布。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现场通知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所有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确定;如面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政审)。体检前,社会在职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招录司法警察和公安民警的职位,面试前进行体检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选按拟录用人员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

  录用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体检、考察(政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录用

  各招考单位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q.hrss.gov.cn)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考生在公示期满前主动放弃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六、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派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组:0527-8435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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