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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人社局网站:http://rsj.sm.gov.cn

2024-05-10 1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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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社局网站权威提供三明市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等。

三明市人社局联系方式

 电话:0598-7506616、7506617

  传真:0598-7506675

  邮箱: smsldbzj@163.com

  地址:三明市政府大院四楼

三明市人社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综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含外国专家、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政策,构建人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能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明工作,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明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城乡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综合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工作,贯彻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指导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地方性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九)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综合管理职称工作,负责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贯彻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实施公务员和参公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人员交流调配;负责行政机关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和非领导职数的管理;制订全市政府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有关行政任免事宜。

  (十二)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奖励表彰惩戒规定,承担以国家和省、市政府名义表彰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和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全市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承办有关奖励、表彰事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标准实施及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有关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订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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