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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12 11:54:42

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branch-hall?orgCode=007115150

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雷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现就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调整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14个。雷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的编制事项按雷机编办〔2017〕12号执行。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组织协调机关各股室日常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信访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对外宣传等工作。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综合规划股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人员结构调整规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计划;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就业促进股(人力资源市场股)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国(境)外、省(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组织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大会;为企事业单位推荐、引进、交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事代理业务;负责流动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管及合同鉴证、出国政审等业务;负责办理非国有单位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工作;管理市人才智力市场,建立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流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调解仲裁管理股(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加挂劳动关系股)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工作。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办理市内合同工人流动转移手续;审定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编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办法;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驻湛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培训教育股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指导实施企业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拟定职业技能地方标准;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六)事业单位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承担初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市直和中央、省、湛江市驻雷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个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的考务工作;承办各类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工资福利股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作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省驻湛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组织、指导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八)养老失业保险股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依法拟订企业职工、发展规划和标准配套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配套办法;拟订年度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配套办法;负责审核上报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拟订失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的配套政策。

拟订和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

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

(十)工伤保险股

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市直和中央、省、湛江市驻雷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执行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受理工伤申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以及医疗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计划生育和申办出国(境)等工作;拟订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二)劳动监察大队

依法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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