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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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措施,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拟订地区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措施办法,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承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并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地区内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推进地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喀(回喀)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地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和自治区级表彰推荐等工作,承办以地委、行署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的实施意见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修志、建议提案答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行署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承担地区评比达标表彰,承办地区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调解仲裁管理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证件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调解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牵头组织机关“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跨地区、有影响力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三)劳动监察和信访科。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县市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大案要案、跨地、跨县市案件进行指导协调;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监督、指导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四)财务和基金监督科。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负责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内控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局财务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就业促进和职业培训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拟订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措施办法,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等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招募管理工作;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牵头负责就业信息化建设,承担就业统计监测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考核能力水平评价政策;拟订地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地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地区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长、副乡(镇)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
(六)事业单位管理科。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提拔审查备案、监督及人员调配事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戒、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办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喀(回喀)工作或定居政策;制定国(境)外机构在喀什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七)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落实自治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评定推荐工作;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八)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加强工资分配管理;落实统一发放工资政策。
(九)养老保险科。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和标准;协同基金监督机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基金的安全运行;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督导扩面征缴工作。
(十)工伤和失业保险科。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地区工伤保险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协议服务管理单位准入标准并做好监督规范工作;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第五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34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6名。
第六条 将原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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