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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4-05-15 17:49:51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http://tz.jszwfw.gov.cn/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能信息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泰州市广大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府综合性服务平台,目前,中心入驻单位24个,入驻审批事项136项。各镇街、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及站点是政务服务向基层的延伸,服务功能正不断完善,全区共梳理公布镇街、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6000多项。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在全省率先探索实行委托制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承接区属14个部门委托的99项行政权力, 统一使用区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形成一个“一个公章对外,一个窗口出证,一支笔审批”的服务模式。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于2003年,目前进驻中心的部门共有30个(含行政审批局),设32个审批服务窗口,进驻事项共计306项,窗口人员共计300余人。针对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使用面积受限的实际状况,在大厅外设置10个分中心,总计办公面积25000平方米,办理事项160项,工作人员500人。


泰州市不见面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全市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7)96号)和《泰州市“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泰审改办〔2017〕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见面审批(服务)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暂不具备条件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全程公开、快递送达、网端推送、无偿代办”的方式开展审批的事项,包括全程不见面和代办制两种形式。

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实行事项的动态调整。

审批(服务)全程不见面,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反馈实现全流程网上在线运行,群众、企业无需前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结果直接网上打印或快递送达。

代办制,即由代办服务人员代替群众、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不收取任何代办费用。

第三条 全程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

(一)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承诺表项目);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

(六)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

(七)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八)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九)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核验;

(十)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十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十二)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生产粘土实心砖许可;

(十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十四)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十五)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

第四条 代办制审批(服务)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第五条 编制“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指南,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和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网站上公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指南要逐项明确办理要件、申请材料(含表单模板)、格式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进一步拓展“不见面审批(服务)”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渠道,依托“12345”在线平台,群众和企业办理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或网上咨询,详细了解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对暂时不能完全实行网上审批及服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不见面审批(服务)”代办服务,着力构建全市完善的镇街(园区)、市(区)服务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不见面审批(服务)”三级代办专业化服务队伍。

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应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代办窗口,街道(园区)应明确专门代办员,有条件的应建立专业化代办团队,负责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无偿代办服务。

第八条 “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快递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网上进行审批(服务),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服务)结果通过“两微一端”推送、EMS快递邮寄送达、代办人员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第九条 以“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和市县创业创新环境评价内容为抓手,开展网上监督评价和代办服务评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的力度,建立“日查月评”制度,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存在工作服务态度不佳、推诿、拖延或者不执行、不严格执行等现象的,将予以严肃问责,确保行政审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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