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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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河池市金城江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金城江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第三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和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落实自治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执行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措施,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来金城江区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实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严格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拟订、落实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区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局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党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调解仲裁法规股。承担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政务服务等工作;承担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等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由本局办理的相关信访任务。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资福利和财务股。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综合统计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工资增长规划及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离休人员离休费变动审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就业促进和培训股。拟订区本级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落实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落实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落实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落实劳动预备制度;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招生计划备案。承办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区本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 行使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管理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配合做好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平台管理;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选拔培养推荐工作,协助完善高层次人才载体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国(境)外机构在我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政策;承办留学回国人员各项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行政奖励工作;负责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劳动关系和监察股。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的协调处理;负责区级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股。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及丧葬费政策,负责区本级相关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工作。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区工伤认定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暂时保留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按照“老人老办法”管理,待现有在编人员退休后自然消失。
第六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兰军城(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廖正良(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劳动保障工作。具体分管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政策法规、调解仲裁、行政审批、信访综治、安全生产、非公经济、国有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农村工作等。
对应分管劳动监察股、调解仲裁法规股、社会保险股、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覃仁冠(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具体分管文秘、财务、党建、绩效考评、基金监督、政务公开、信息、保密、普法、宣传、后勤服务、精神文明建设、脱贫攻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督查等工作。
对应分管局办公室、财务股、社会基金监督股、区就业服务中心。
兰玉芬(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人力资源工作。具体分管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军转安置、人事考试、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分配、工会、计划生育、青年、妇女、群团等工作。
对应分管公务员管理和军转安置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工资福利股、区人才交流中心。
兰志萌(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主持社会保险事业局全面工作。分管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项目规划等工作。
对应分管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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