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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2024-05-16 13:47:55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department/001003033002018?region=419001000000&creditCode=11411600553150906T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9〕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示范区工作部门,为副处级,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示范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示范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示范区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示范区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示范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示范区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示范区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示范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示范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示范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表彰奖励工作,承担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区管(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示范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示范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落实示范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落实示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示范区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示范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示范区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示范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督查督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实施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和听证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

(三)行政审批监管科。负责推进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政务服务标准化;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牵头负责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拟订并落实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统筹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收支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承担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并落实示范区统筹城乡就业规划、计划和政策,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拟订并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并落实示范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来济工作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拟订示范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示范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示范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拟订示范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示范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承担示范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改革办公室)。拟订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和示范区特聘研究员引进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拟订博士后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和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对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参与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承担示范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指导示范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示范区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出生时间、学历的审核及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拟订并完善示范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区直和省驻济单位人员调配、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承担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承担示范区“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资福利与任免奖励科。拟订并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负责区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组织对示范区事业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进行病护鉴定;承办部分区管(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拟订示范区表彰奖励政策,承办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荣誉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保险科。贯彻落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政策、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对示范区企业职工退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和运行机制;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并落实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方案,负责区直统筹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及对示范区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督、考核;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示范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涉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承担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信访维权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基础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协调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国家工时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关制度规定;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示范区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群团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3名(含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示范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示范区党工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示范区党工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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