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http://www.hbzwfw.gov.cn/hbzw/foursxcx/itemList/bm_index.do?webId=8&deptid=130700022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职能信息
按照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要求,2017年4月28日,组建成立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加挂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张家口市市长热线管理办公室牌子)。2018年12月机构改革后,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审批局内设24个行政科室以及2个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张家口市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服务中心、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市行政审批局三定方案,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全市 "放管服" 改革、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全市政务服务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筹推进全市 "互联网+政务服务" 、引导和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指导12345市长热线和961890群众服务热线咨询反馈、承担原24个部门划转目前保留的109项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共核定行政编制100名,事业编制90名。目前,有行政编制人员75名,事业编制人员86名,此外,招聘劳务派遣20人。现有局领导8名(局长1名、调研员1名、副局长5名、副调研员1名),7个支部132名党员。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站前西大街16号,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冬季作息)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夏季作息6-8月)邮政编码:075000 ;联系电话:0313-7680007;传真号码:0313-7680008,邮箱号:zjkygk@163.com;门户网站地址:spj.zjk.gov.cn。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承担的232项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二)除上述事项外,划转的各审批职能部门进驻原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事项一并划入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决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局工作机制,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负责市本级环保立项、规划国土、建设项目、市场准入、质量与安全、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社会事务、农林水牧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制定和优化各类审批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并联审批,改善投资营商环境。
(四) 负责市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功能的建设和管理,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
(五) 负责12345市长热线、961890群众服务热线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及信息惠民服务的指导。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督工作;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负责对各部门执行省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情况进行监督。
(九)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对外宣传、信访接待、政务督办、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党建工作;负责党委办及各支部的日常事务和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党风廉洁建设;负责受理对工作人员的投诉,督查并通报工作纪律;负责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定机关内部财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县区指导科
负责对县区行政审批局业务的指导、协调、培训、考核;负责对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业务指导与管理。
(六)信息公开科
负责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管理和培训;负责市县网上审批网络建设互联互通和市直部门横向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负责机关网络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七)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执法案件核审;负责规范性文件核审及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再造;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八)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业务管理科
负责审批业务工作的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窗口业务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电子监察,纠正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实施监督。
(十)运行管理科
负责24小时受理12345市长热线和961890群众服务热线的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并做好反馈回访工作;负责对热线话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与京、津两地和省内其他地市市长热线的对接交流及信息互联互通。
(十一)协调督办科
负责12345市长热线和961890群众服务热线诉求类事项的交办、转办和督办;负责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及其他热线工作承办单位的指导、协调、督办、考核和评价;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由于权属划分和责任不清等原因造成的重、难点问题。
(十二)统一受理科
负责咨询、导引工作;负责非即办类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批准证照的一口送达工作;负责受理办事申请,一次告知申请资料;负责审验申报材料完整度,核对申请人信息并录入审批信息系统; 负责将接收的资料转交相关审批科室;负责其他进厅审批事项的统一登记工作。
(十三)立项环保科
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市本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排污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Ⅳ、Ⅴ类放射源、部分II类射线装置和III类射线装置)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市级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在清水河、洋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洋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河道采砂许可;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十四)规划国土科
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划拨用地规划条件的拟定;土地储备中心征求规划条件复函的拟定;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海域使用权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十五)建设项目科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申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许可;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供热计量工程图纸审查和验收;夜景亮化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十六)市场准入科
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包括内资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原址改扩建(不含增加汽油经营品种)的审批、延期及验收、发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除食品添加剂、酒类、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其他食品外);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十七)质量与安全科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专项授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属及市属以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审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审批(省局委托);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十八)交通运输科
负责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或利用跨越市管公路的设施悬挂非交通标志的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船员服务薄签发;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浮动设施登记证书签发;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十九)文教卫生科
负责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中等层次);新建改建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委托建设资金征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医师执业、变更、重新注册许可;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许可,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出入境检疫传染病区检疫合格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农村独生子女高考照顾10分审核;市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旅行社设立许可(国内和入境业务);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二十)社会事务科
负责市属社会团体(含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除外)设立审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跨设区的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审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二十一)农林事务科
负责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十公顷以上三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渔业船舶登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许可;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林木种子的批准;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并告知统一受理科。
(二十二)勘验科
负责对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实地勘验或组织、协调专家进行勘验。依据相关审批业务科室出具的踏勘或验收申请表(含勘验事项名称、勘验时间、内容及标准、是否需抽取专家等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或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踏勘、评审、验收;负责对需要现场勘验的审批事项确定勘验时间,调取专家及专业人员,组织联合勘验与协调;负责汇总整理勘验或专家评审意见并转交至相关审批业务科室。
四、人员编制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编制100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科级领导职数40名(正科级22名、副科级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所属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体划入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原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所属张家口市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服务中心整体划入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为市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1正5副)。同时,将原市直各部门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的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市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服务中心管理。
(二)市公安局的治安和消防许可事项在市政务中心设派驻窗口,实行相对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其他事项仍在市公安局各集中办事中心办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张家口市气象局、张家口市国家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口海关、张家口市邮政管理局、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审批业务情况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单独设置审批窗口办理审批事项。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进驻的垂管单位窗口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窗口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调整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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