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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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职能信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于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目前相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票证和发票相关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八、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乌兰察布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办公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杜尔伯特西街16号,邮政编码:012000。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市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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