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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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职能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财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3.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4.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5.将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并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6.将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并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7.将资产评估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并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8.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新增审批并入公务用车额度审批。
9.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更新审批并入公务用车额度审批。
(二)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市与区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收入划分,健全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和规范力度,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加快完善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
3.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机构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
4.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结合政府会计改革进程,推进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评价体系,妥善防范财政风险。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市和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成本合理、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二)拟订本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分析预测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本市宏观经济政策;逐步健全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市与区县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制度,拟订和执行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政府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管理政府财政资金;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预算支出标准,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及时、准确地拨付预算资金;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分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审核彩票销售方案,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彩票资金。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负责拟订本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公务车辆控购管理。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组织实施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七)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八)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实施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市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拟订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
(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与本市的知识合作和贷款项目及其财务监督管理。
(十一)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市和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并执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反映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人事教育处
(四)信息技术处
(五)综合规划处(综合经济研究室)
(六)预算处
(七)国库处
(八)行政政法处
(九)教科文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十)经济建设处
(十一)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二)社会保障处
(十三)企业处
(十四)会计处
(十五)涉外经济处(金融处)
(十六)税政处
(十七)绩效评价管理处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5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承担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另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财政局“三定”规定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37号):
一、职责调整
上海市财政局调整以下职责:
(一)将上海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将上海市财政局的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上海市审计局。
二、内设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内设机构为19个,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信息技术处、综合规划处(综合经济研究室)、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会计处、涉外经济处(金融处)、税政处、绩效评价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
上海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4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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