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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4-05-17 15:15:58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branch-hall?orgCode=007088797

机构信息
地区:赤坎区
分类:政府机构>科技局
网址: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电话:0759-3313462,传真:0759-3335564 ,受理投诉电话:0759-3338563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6号市科技局办公楼二楼
详细介绍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18号)精神,设立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知识产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职责逐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原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关知识产权的职责从原市经济贸易局划入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牵头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及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职责。

(六)增加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及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组织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的职责。

(八)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学技术、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承担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科技创新专业镇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推进民营科技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十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区域间的科技合作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十五)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牵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六)负责全市专利工作,贯彻落实专利优惠、奖励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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