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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2024-05-19 1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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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推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核准和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保(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十二)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市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三)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市教育局负责。

(二) 与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政策制定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拟定外国人来保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拟订。在外国人来保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部分行政审批职责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和日常行政监管信息通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第五条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拟订全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等秘书事务;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职责、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政策法规处。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规则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普法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办理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听证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追偿事务;牵头本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负责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保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基金和财务处。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拟定并执行全局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经费管理制度;牵头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养老、失业、再就业、工伤、农保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全局财务、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牵头组织全局大宗物品的采购、重大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拟订B类和C类人员来保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许可证的核发;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等相关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七)失业保险处。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失业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工作。

(八)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承办市本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和备案,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级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计划的落实;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市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

(九)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工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及审核审批;承办全市各等级职业资格审核、评审和推荐;贯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人才强市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负责政府人才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直聘和异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十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和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及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十二) 劳动关系处。贯彻落实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的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和企业劳动制度规范;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信用等级、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批准市属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实施地方劳动标准;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组织实施。

(十三) 工资福利处。参与拟订机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统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工伤、生育等停工期间待遇政策的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受委托负责中央、省驻保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管理、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

(十四) 养老保险处。贯彻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呈报和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初审;承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及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五) 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因病)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六) 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执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负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证;负责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 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驻保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调组织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驻保部队(含武警)师级单位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市属单位和驻保中、省直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稳定工作,负责信访稳定案件的转办、交办和督办工作;制定信访稳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接待处理流程,完善信访稳定工作制度;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协助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

(十九) 劳动监察处。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二十) 表彰奖励与培训处。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组织受表彰奖励人员休假疗养。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一) 政务服务管理处。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系统服务窗口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系统行风建设和窗口服务建设;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和人员管理;承办局领导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等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76名。科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主席1名,妇委会专职主任1名,团委专职书记1名,老干部处科级职数1名)。

县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保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保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 张瑞清

主持人社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李振杰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人事、法制、财务、工伤保险、党务、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风险防控、机关群团组织、京津冀协同发展、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信访稳定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基金和财务处、工伤保险处、机关党(纪)委、老干部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协同办、防控办。

二级调研员 张普霖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人事考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人事考务中心。

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长 王 旭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驻局纪检监察组。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光军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职称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农民工工作、人才交流服务、保定技师学院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定技师学院。

党组成员 贾 江

负责劳动监察、根治欠薪、政务服务、系统服务窗口规范管理和政务服务人社分厅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劳动监察处(根治欠薪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处、信息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人社分厅。

三级调研员 李荣耀

负责规划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表彰奖励、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社会职业培训管理等方面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规划统计处、工资福利处、表彰奖励与培训处、职业教研与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级调研员 牛志勇

负责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社会保险中心筹备组。

就业局局长 孟善杰

负责就业创业、就业服务、创业贷款担保、乡村振兴和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就业促进处、就业服务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乡村振兴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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