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网

专业保函办理平台

广州市越秀区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2024-05-19 12:30:25

广州市越秀区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104

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广州市越秀区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0-83606110(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例外);地址: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1-3楼

1、办公室

咨询电话:020-83606893、020-8360689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5楼;

2、政务服务科

020-83606923;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5楼;

第一条 为加强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务中心)行政许可、投资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各办事窗口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一次性书面告知
一次性书面告知,是指服务对象来区政务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条件不符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如暂不予受理的须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的回执单。材料不齐的,须出具“材料接收单”或“材料补正通知书”,接收单或通知书上说明服务对象需补正的材料。通知书或回执单,内容应包括:负责部门、办件流水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方式、需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等。接收单或通知书上一式两份,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办事窗口备案。
第三条 即办事项
(一)即办事项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填报规范,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并及时记录信息。
第四条 承诺事项
(一)承诺事项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或者现场踏勘方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承诺事项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及时交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使该承诺事项在办理时限内办结。
(四)若该承诺事项的办理需要通过多个办事窗口相互合作,应由首办责任办事窗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五条 答复事项
(一)答复事项是指经办事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批事项后,如能当场认定为答复事项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于审批事项内容较复杂,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的,视为“承诺事项”,并按承诺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三)服务对象对答复事项有异议的,由越秀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办)会同办事窗口予以复核、认定,并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六条 联办事项
(一)联办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由联办事项主办办事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告知服务对象该联办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联办事项受理后,联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七条 报批事项
(一)报批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转报或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报批事项后,应告知服务对象报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告知本级部门的办理时限,并出具报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报批事项及时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负责跟踪整个办理过程。
(四)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特办事项
(一)特办事项(重点项目)是指关系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且情况紧急需要加快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办事项可通过VIP服务区实现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二)服务对象申请通过VIP服务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首办责任人应将该审批事项及时知会区政务办,经审查同意后,由相关机构出具VIP服务项目通知书,方可按特办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三)上级交办的特办事项,如需进驻区政务中心部门办事窗口联合办理的,由区政务办协调,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区政务办对特办事项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管,以确保特办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及时、高效办理。
(五)首办责任人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本规则由区政务办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