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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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信息
地区: 榕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水利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663-8236586 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东市水利局 邮政编码:522000
-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揭阳市水利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市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宣传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研究拟订水利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重大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审核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提出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和省级及市级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并指导资金使用。负责编制运转性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水利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水行政执法。承担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普法宣传、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编制发布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指导地下水相关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四)河湖管理科。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海堤围、水库、水闸、引水工程的除险加固等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六)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涝区治理工程的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节水灌溉。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及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权限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库移民科。执行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新建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指导监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三峡工程迁入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八)执法科。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级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规费征收工作。
(九)监督科。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水旱灾害防御和水调度管理科。组织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防护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及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物资储备和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跨县级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十一)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并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行政编制1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第六条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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