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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2024-05-20 09:23:34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https://hg.zwfw.hlj.gov.cn/yswz/f/bmdh/bmftListModelDh.do?webId=1&areacode=230400&deptCode=11230400MB02918139&deptName=%E5%B8%82%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5%B1%80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新组建的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整合原鹤岗市工商局、质监局除食品安全监管以外的市场综合监管职责。这是鹤岗市委、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整合执法资源、更好地提升执法效能和市场监管水平的一种有益尝试。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对工商、质监职能的充分整合与提升,肩负着保障商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市场监督管理(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修法建议,拟订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管理和评估考核体系。
(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举报及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负责大数据的分析整理,为企业、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舆情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处置;负责推行网络监管等科学的监管模式。
(四)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等;负责核准在市本级登记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指导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按权限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五)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场交易行为(含网络商品交易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指导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监督拍卖活动。
(七)负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负责商标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实施商标战略;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跨区域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协调、指导县区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八)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实施广告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监测市属媒体及跨区域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负责烟草广告审批;负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属媒体《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跨区域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发布、变更登记;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九)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侵权行为和消费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授权工作;社会公正计量站授权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经营(销售、出租,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开展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县、区建立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组织实施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其人员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商品)质量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社会信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体系;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异常经营名录的移入、移出;受理、核查并处理公示信息的举报案件;责令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并将上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的查询。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执法。
(十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职责范围内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指导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20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科、信息化科、企业登记注册科(外资企业注册科)、企业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商标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12365投诉举报中心)、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质量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科、社会信用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督办、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综合工作;牵头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总务、装备、房产、安全、车队、值班、卫生、食堂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工作;负责非税收入征缴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财务管理;负责票据财务管理、证照监制发放;负责监督审计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负责研究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申报、评审;负责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及仪器设备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法制机构的业务和自身建设;指导系统开展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执法行为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清理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听证工作;承办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五)信息化科
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局信息化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实施;负责全局数据统计分析和管理相关数据工作;负责组织各类信息化系统和信息化电子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全系统的网络线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开发、管理和维护网站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化技术学习、培训、技术支持。
(六)企业登记注册科(外资企业注册科)
负责核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等;负责核准在市本级登记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指导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负责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统计、分析、综合、汇总、报送工作;负责登记注册工作的调研和人员的培训;参与登记注册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拟订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全市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县局的企业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负责企业年报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公示行为;负责落实上报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负责执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负责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登记事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对全市个体监督管理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个体登记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调研;负责指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和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依法指导动产抵押登记;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及监督拍卖活动,对拍卖活动依法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系统开展市场规范和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负责网络市场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完善全市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统计和管理全市网络经营主体的详细数据信息;负责开展网络消费维权;负责指导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指导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完善交易规则、建立诚信体系;推动全市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公平交易科
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查处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活动;组织协调打击传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组织协调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扫黄打非、禁毒等经济检查工作。
(十二)商标监督管理科
负责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的请求、核查和推荐工作;指导县区商标注册、商标案件查处、监督管理和协调商标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和指导广告行政许可及广告监管工作;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组织监测市属媒体及跨区域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组织广告法律培训及指导广告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申请资质等级;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12365投诉举报中心)
负责开展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指导、承办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系统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承办省局交办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等违法案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投诉举报;负责受理投诉及建议;负责转办、交办和督办投诉举报案件;负责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负责指导基层投诉举报网络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投诉举报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五)标准化科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业、农业、服务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各行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计量科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计量行政许可考核及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和应急事件的处理。
(十八)质量监督管理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各项政策,编制本地区的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落实各种质量奖励制度,开展争创名牌工作;协助省局对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12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对监督结果的处理工作;负责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鉴定;按分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九)认证认可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承担辖区内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社会信用办公室
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社会诚信体系规划和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全市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开放和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指导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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