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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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黑发〔2014〕12号)精神,设立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格达奇区政府组成部门,挂加格达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格达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规定,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取消的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承接的职责。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的行政许可权。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职能。(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加强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责。加强检验检测服务,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检验检测准确率及科学化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构建统一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基层市场监管及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实施基层日常监管常态化。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承担辖区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动产抵押物登记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四)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商)品质量风险监控、监督抽查、检测、强制检验及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监督管理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六)承担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七)承担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标准)器具和检定机构(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八)承担辖区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物品编码和标准化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区内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对国家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四)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乡、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性计划、总结、报告等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本局的统计、宣传、信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党务工作,计生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档案、信访、机要、保密、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人事管理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局机关各项建设工作;负责人事教育培训;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调查、反馈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查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二)行政审批股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核发各类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内、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和年度报告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全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报审工作。
(三)市场监管股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工作;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查处行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有关工作。调查研究企业发展情况,制订企业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四)食品监管股
组织实施流通、生产、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商标广告管理股
依法对商标使用监督管理,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商标;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广告作出处理。
(六)质量监管股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开展有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标准计量股
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工作;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药用辅料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发放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派出机构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股
负责指导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促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野生药材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发放工作;组织实施野生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负责全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全区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分析、评价、上报工作,对全区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全区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转和维护工作;组织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承办区局交办的其它事项。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二)法制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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