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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2024-05-20 1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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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全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实体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违法广告。组织查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区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职权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区食品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

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利用相关业务职能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依职责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职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依法承担划转到区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推行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全区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积极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以及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干果,下同)、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负责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负责全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进入集贸市场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给予协助。

5.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区交通局负责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上属单位管辖范围除外)。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坊子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区工信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7.关于成品油监管。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区发改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区工信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区发改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坊子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区交通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上属单位管辖范围除外),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区应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有证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8.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区能源规划相衔接。区工信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区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与区卫健局的职责分工。(1)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卫健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建议。(2)区卫健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区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4)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5)区卫健局应当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区卫健局。

10.与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1.与区审批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审批服务局承担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行政审批和关联业务,承担全区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便民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市场监管局不再承担行政审批和关联业务职能,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与有序发展规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2)国务院、省、市明确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审批服务局承接。(3)建立审批监管双向推送机制,区审批服务局与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推送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4)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可能涉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区审批服务局,由区审批服务局依法作出处理。(5)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在相关审批职能划转到区审批服务局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由继续行使相关审批职能的区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12.与区司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区级行政复议案件。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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