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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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昌市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5号)和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金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金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金昌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督办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开展特殊食品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申报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除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零售、除连锁总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其他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市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县(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三)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管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文稿审核、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审、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开展业务考核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承担重要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和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场监管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各类突发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科。在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责任,指导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四)科技与财务审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相关统计报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项目申报及装备配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组织、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监督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负责“放管服”工作,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负责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清理相关工作。负责驻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七)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信用监督管理科。完善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企业异常名录、“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配合做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以及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打击传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配合和指导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定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和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工作。配合开展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十五)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负责全市食盐、酒类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及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监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一)计量监督管理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二)标准化监督管理科。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申报工作。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市级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三)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按权限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四)商标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科。拟定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配合开展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拟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市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商标局定西商标受理窗口和专利局代办业务工作。
(二十五)综合行政执法科。拟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办有全市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负责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禁毒、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等社会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军转编制4名,工勤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0名(含食品总监1名、药品总监1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金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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