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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2024-05-20 16:01:44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https://sys.zwfw.hlj.gov.cn/yswz/f/bmdh/bmftListModelDh.do?webId=1&areacode=230500&deptCode=11230500MB0484105Y&deptName=%E5%B8%82%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5%B1%80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市场监督管理(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修法建议,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管理和评估考核体系。

(三)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等;在市本级登记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权限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四)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局、各分局、所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五)组织实施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开展质量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建立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负责检验机构及企业检、化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经济合同文本使用;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依法指导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监督拍卖活动。

(十)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调节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授权,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协调、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指导本区域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组织、协调、指导县、区的各项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经营(销售、出租,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负责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其人员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商品)质量认证及证后有效性的监督管理,维护认证市场秩序;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组织认定市知名商标,推荐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指导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管理和运用,规范使用行为;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跨区域商标的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县局、各分局、所开展其他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实施广告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监测市属媒体及跨区域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负责烟草广告审批;负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属媒体《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跨区域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发布、变更登记。

(十六)负责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体系;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异常经营名录的移入、移出;受理、核查并处理公示信息的举报案件;责令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并将上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的查询。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执法。

(十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职责范围内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干部业务培训和工作检查考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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