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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2024-05-21 10:32:55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http://dwz.date/btFa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战略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规划。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县(市)、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内资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及一般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政策。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或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依职责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四)负责医疗器械备案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
(二十二)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三)负责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参与对外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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