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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司注册网上登记入口服务部门

2024-05-21 15:50:46

海口公司注册网上登记入口 http://wssp.hainan.gov.cn/wssp/hn/module/wssp/login/openLogin.do?gotoUrl=/wssp/hn/module/wssp/wssb/sqbd.do?id=de93d6c508aa402f9dc8ffd9b64c503a服务部门

事项名称 内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46000000GS-XK-000101

服务部门

省工商局

  • 办理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4号窗口 [地图]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17:30
  • 咨询电话

    65221570、65203055、65203056
  • 投诉电话

    65203333

  • 事项介绍
  • 办理流程

  • 事项名称:内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审批模式:不见面审批
  •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 办理结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是否需要邮寄材料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依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依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第十二条。
依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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