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hrss.lasa.gov.cn/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カ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大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市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参保人员社会保脸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安置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的申报备案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例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事业单位入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エ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交。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攻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调研、政策研究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局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区域有序流动等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业务指导。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词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竟赛,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认定和监督指导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间题和重大事件。审核农牧民培训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指导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负责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表彰奖励科)。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人才引进(不含行政岗位和党群系统事业岗位)等工作。拟订“三支一扶”派遣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负责符合身份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流动管理工作。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办法,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承担国家表彭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和日常工作。参与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岗位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统计和考核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方案。负责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考核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
(五)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和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及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调整基本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地方性津贴、补贴、奖金及休假、事假、病假等福利政策。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年度工资计划、开展工资统计工作,审核下达全市事业单位增资指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教师外)、机关工勤人员及国有企业职工工龄核算工作。
(六)社会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致策。负责市本级企事业职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退休(职)、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组织实施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安置政策。参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保险政策、规划、标准。督促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提高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监督制度。监督相关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资企业(职业)年金等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受理基金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指导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七)工伤失业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伤、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组织实施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标准及实施办法。负责市本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不服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申请的再次鉴定工作。指早监督各县(区)工伤失业保险工作。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交的原自治区本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
(入)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栽制度的实施规范。依法指导处理跨区域、有影响的重大争议。指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依法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施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调解员、仲截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依法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摩执法监察工作,受理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组织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突出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者维权治理。负责承办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的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风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指导监督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编制32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
第六条市人力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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