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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2024-05-22 10:37:44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FWSH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职能信息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住房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参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各类业务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四)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制定住房配套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监督指导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内外市政配套建设工作;负责本市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对区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审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政策,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工作;参与制定保障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

(六)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按照权限,负责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负责拟订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负责本市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本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八)拟订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负责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有关部门做好老旧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工作。

(九)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区开展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十)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指导区和乡镇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危旧房(含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

(十一)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既有住房的功能完善。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制定本市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参与组织对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和宗教房产代经管理;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

1.负责局党组、行政公文办理、文电处理、国家安全、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起草日常性文件、文稿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及信息简报编发和上报工作。

2.组织落实局党组、行政重要活动、综合性会议,负责各类业务会议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局党政日常工作、对外联络和来访接待工作。

3.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项督查工作及上级和局领导决定或交办事项,组织协调人大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4.负责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和局机关财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5.负责局对外宣传、新闻报道、舆情监测等工作。

6.负责协调局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房管行业实事立功竞赛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推进局电子政务建设、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办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局信访接待工作,拟办、转办、督办各类信访件(包括来访、来信、网信、信访复查复核等)。

9.负责定期统计各类信访数据,组织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统筹、协调、考核房屋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开展系统信访工作干部业务培训。

10.负责联系相关学会、协会等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1.组织编制并汇总审核局系统部门预决算,统筹平衡局系统部门预算资金;审核申请预算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组织实施局系统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负责局系统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局系统部门预决算批复下达及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2.指导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正确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预算综合管理和实施考核;负责局房管业务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编制。

3.负责局属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票据等管理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4.负责拟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管理制度;对区配套费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和免缴审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资金核拨及使用监管、审价审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建项目投资计划,参与局各类专项计划的编制;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项目的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

6.组织开展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局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

7.负责局综合统计工作,并协调各类专业统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法规处)

1.组织住房发展规划编制、跟踪评估等,参与相关专业规划的研究、制订;组织房屋管理的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2.负责研究分析房屋管理的重大问题,并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文稿;协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

3.负责房屋管理研究项目立项、实施和评审等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局科技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4.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房管行业依法行政的规划方案,编制房屋管理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指导各区房管部门法制工作。

5.负责协调房屋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和报送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清理、修订、延期和废止工作。

6.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的政策法律审核和会签工作;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7.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房屋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9.负责局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和公职律师管理与应用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住房保障管理处(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制度。

2.负责拟订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政策。

3.负责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开展统计工作。

4.负责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参与制定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

5.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

6.负责对市属保障房企业、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指导监督市级单位、区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工作和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参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房屋租金调整。

8.配合做好部队住房制度改革。

9.承办住房保障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住房建设监管处

1.负责本市住房建设的行业监管,制订住房建设和配套建设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各区住房建设和配套建设的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建项目投资计划、新建住宅配套储备项目计划、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等各类住宅专业计划,并监督管理。

3.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的技术储备、前期审批、工程量及进度审核、建设监管、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4.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审核,参与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的资金核拨及使用监管、审价审计等管理。

5.承担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建设推进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工作;承担征收安置房项目认定等工作。

6.负责本市租赁住房建设的协调推进,组织相关政策拟订和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督导、检查各区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任务落实等工作。

7.负责研究制订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相关政策及制度,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8.承办新建住房交付、配套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房产权籍管理处)

1.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各区贯彻执行。

2.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数据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3.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推进行业信用管理。

4.负责房屋预销售管理,组织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房屋抵押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5.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监管,制定住房租赁市场的法规政策,组织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秩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监测、指导服务。

6.组织房地产市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工作;承办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活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其中,房产权籍管理具体职责为:

负责拟定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制度(落政产、保障性住房及部队用房、公房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并指导落政产、保障性住房及部队用房、公房等房屋产权管理。

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及其成果备案管理、房屋产权档案监管等工作。

协同相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承办房产权籍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物业管理处

1.负责起草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组织编制物业行业规划,制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制订公房管理政策;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要求,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考核。

2.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信用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物业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

3.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社会组织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指导各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事务的协商、监管和应急处置机制。

4.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区协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房屋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5.承担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区推进业主大会、业委会规范运作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6.推进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完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

7.负责物业服务市场行政指导、检查等工作,承办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监督处(历史建筑保护处)

1.组织起草和制订本市“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相关规划、计划和法规政策,并推进实施;研究起草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本市房屋修缮改造的行政管理,协调推进本市房屋修缮改造工作。负责本市房屋检测行业管理;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协调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业务工作。

3.负责享受市级财力补贴资金的旧住房修缮改造项目的计划立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有关部门旧住房修缮改造相关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老旧住房隐患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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