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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

2024-05-23 12: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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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职能信息

廊坊市公安局始建于1949年8月,时称河北省天津市专员公署公安处。1951年3月,改称为河北省天津区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处。1952年4月,改称河北省天津专员公署公安处。1958年6月,天津专员公署公安处与沧县专员公署公安处合并,仍称天津专员公署公安处。1968年1月,改称河北省天津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处,并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3月,撤消公检法军事管制。1974年1月,改称廊坊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81年1月,改称河北省廊坊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廊坊地区改为廊坊市后,由1989年4月改称廊坊市公安局至今。
廊坊市公安局下辖12个县(市、区)公安(分)局,分别是广阳、安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方大学城4个分局,霸州、三河2个市局和大厂、香河、固安、永清、文安、大城6个县局,市局机关内设机构35个(其中综合管理机构11个,执法勤务机构22个,事业单位2个)全市共有146个派出所,9个看守所,9个车管所,30个责任区刑警队,33个交警中队,11个巡警队,基层一线警力占总警力87.5%。
2002年,市公安局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2003年,廊坊市委、市政府以1号文件对市公安局予以通报表彰。2004年,廊坊市被公安部、科技部命名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城市。2005年,城市交通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省委政法委、综治委委托省统计局调查、测评,廊坊市社会治安公众满意度位居全省第一。2006年,廊坊市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市公安局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先进典型、全国公安机关“金盾工程”一期建设先进集体。2007年,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优秀公安局”。2008年,市公安局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全国公安机关“奥运安保”先进集体。2009年,市公安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自身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公安事业的发展进步,有力地保障了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完成,为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特别在成功打赢“奥运安保”、“国庆60周年安保”这两场重大战役后,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建设,更加注重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能力建设,以“六个坚持、六个突破”(坚持公安主责,在“对接并轨”上实现新突破;坚持强制入轨,在公安信息化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坚持执法为民,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坚持民生警务,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坚持警务前移,在基层基础工作深化上实现新突破;坚持严格管理,在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上实现新突破)为发力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这第三场重大战役的开展,全力打造环京安全带和平安示范区,全面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
联系电话:110
主要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投、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设机构

(一)指挥中心(办公室)警令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110接处警工作;负责市局110接处警工作,指导、协调、指挥市区122、119接处警工作;接报、掌握、处置重大敌情动态、突发事件、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要情信息;协助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及重大案(事)件;负责全市指挥中心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局指挥110接处警系统和各类指挥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联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及廊坊市政府1890投诉报警系统的处置工作。

(二)指挥中心(办公室)秘书处。

负责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协助市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政务;负责市局机关文秘工作及警察学会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指导全市系统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督办、机要管理、外事接待等工作。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警务处。

负责统筹全市公安业务工作,对业务建设进程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服务全局中心工作,研究公安业务工作规律和重大课题,提出具体决策建议;撰写各类综合性材料和全市公安工作总结、报告、领导讲话及会议材料,编发《廊坊公安简报》;组织召开全局性大型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各种临时性全局工作。

(四)指挥中心(办公室)情报中心。

(职责内容涉密)

(五)政治部组织干部处。

负责全市公安系统、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警衔管理以及人民警察录用、辞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年度考核、劳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聘任工作;负责县(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协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人民警察证办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分局正科级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政审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方面的年统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因公牺牲、负伤人员的优抚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及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共青团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政治部综合处。

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建设工作;制定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和意见,探索新形势下队伍建设的新方法;组织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的政工信息调研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安系统的警务公开工作;负责政治部的文秘、内勤工作。

(七)政治部宣传处。

指导全市公安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紧急事件新闻舆论的应对、引导工作,承担公安系统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党委中心组及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新闻稿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公安刊物的征订发行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市局机关的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工会工作。

(八)政治部教育训练处。

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学历教育工作;负责民警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岗位练兵及其他培训工作;负责公安院校学生教师的实习锻炼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体达标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教育训练工作。

(九)审计处。

负责对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市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负责市局机关各部门一把手岗位、职务变动的离任审计工作;处理、处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科技信息化处。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和“金盾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公安信息通信网络技术建设及各种通信资源;担负全市性大型警务活动、反恐、处突等工作的应急通信勤务保障;管理市局信息中心;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科技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信访处。

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查办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工作;负责赴京访、赴省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处理控制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搜集掌握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反馈。

(十二)警务保障处。

负责编制全市公安机关装备物资和服装的规划,实施购置、调拨、储存、供应、管理等相应工作;按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财务工作;编制和管理局机关经费预决算,审核监督各类经费支出;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市局应急物资储备库。

(十三)保安公司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全市保安服务公司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制度及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全市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

(十四)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职责内容涉密)

(十五)治安警察支队。

指导全市基层派出所工作;直接承办重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公安部规定应由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办、督办、指导工作;负责对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系统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基层治安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环京检查站管理工作。

(十六)巡警支队。

指导全市巡警工作;担负110报警服务的先期出警工作;负责市区内重点部位的巡逻执勤工作,维护市区的治安秩序;承担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特警支队

处置暴力恐怖犯罪;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处置大规模流氓滋扰等重大治安事件;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担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其他应当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任务。

(十八)人口管理支队。

指导全市户籍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市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负责全市人口信息系统管理和全市人口统计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常住、暂住、重点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市区行政区划内户口的审批工作;负责边境证的签发工作。

(十九)技术侦察支队。

(职责内容涉密)

(二十)刑事警察支队。

掌握和分析全市刑事犯罪特点、规律及刑侦工作情况,制定相应对策,适时组织、部署和指挥严打斗争和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县(市、区)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工作;直接参与侦办重、特大刑事案件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打击集团犯罪;负责全市刑事案件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一)警务督察支队。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核查群众投诉举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二十二)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职责内容涉密)

(二十三)监所管理支队。

指导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业务工作及其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安全事故;指导监所监控技术建设,规划和监督修建工程;指导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和做好监管场所特情耳目建设工作。

(二十四)法制支队。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综合研究、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负责编制全市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指导、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个案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执法监督工作;参与研究和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办理法律文书;组织全市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公安机关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二十五)出入境管理支队。

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审批全市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以及出国(境)证件的换发、补发工作;受理审批、签发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证件的签注和加注工作;国籍审定及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相关业务;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管理;负责制作往来港澳台二次签注、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及台湾签注、护照加注;依法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

(二十六)经济犯罪侦察支队。

负责收集、分析和研究全市经济犯罪情报,掌握经济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负责全市经侦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负责立案侦办上级交办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局直接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指导全市经侦工作。

(二十七)反恐怖工作支队。

(职责内容涉密)

(二十八)交通警察支队。

按照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指示,研究部署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各县(市)交警大队的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交警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各县(市)交警大队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交警系统的通信与指挥工作以及计算机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三乱”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广阳、安次、开发区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处理的复议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执法支队。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办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不需要高科技手段和大规模警力)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执行逮捕,依法移送起诉刑事案件;负责掌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治安情况,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管理方面的工作预案;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正常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开展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及宣传防范等工作,维护市内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各公交站点、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广场及广场内商业网点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和乘客的安全;负责侦查审理发生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治安行政案件;负责侦查审理我市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在市区交通道路上或公共场所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负责依照《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廊坊市区建成区居民豢养的犬类进行管理,收容无证犬和流浪犬,对违法携犬外出和因养犬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看守所。

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犯,羁押法律规定其他由看守所监管的罪犯;依据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依照国家法律对被羁押人员实施看守、管教、押解投劳和安全防范工作;依法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看守所内深挖犯罪工作。

(三十一)拘留所。

负责收拘、管理被治安拘留处罚的违法人员和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受行政拘留以及违反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司法拘留的违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三十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

指导或直接侦办全市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社会关注、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部门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事)件。

(三十三)环境安全保卫支队。

掌握全市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研究拟定全市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环境犯罪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三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市局机关党务工作。

(三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六)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领导信息

张文阁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穆保民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二级警务专员

刘加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二级警务专员

戴文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

马今爆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

杨建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金泽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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