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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2024-05-24 10:25:01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http://tl.ahzwfw.gov.cn/?index=nav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官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铜官区委 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铜官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政策,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协助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依法配合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铜官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配合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日常监管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不含本辖区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建设食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配合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仅限食品加工小作坊)、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及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小餐饮文明创建工作。

(十)配合上级部门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配合上级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配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二)配合上级部门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配合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配合上级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配合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配合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十五)配合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配合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查处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七)配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查处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九)牵头做好全区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协助反垄断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 与铜官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铜官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区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科技局负责专利创造、相关政策措施运用、转化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息传播、统计调查、信用监管、省市有关专利指标考核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利风险预测预警和保护工作,依权限处理全区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科技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信访、综治、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等工作;负责协调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招标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编制财务预决算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股。负责全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全系统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宣传、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承办全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注册登记股。承担全区各类市场主体(不含外资、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注册登记和许可服务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企业登记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调查研究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与管理情况,拟定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抽查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查处无照经营;配合做好全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股。承担规范市场秩序具体措施、办法的实施工作,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承担经纪人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网络市场主体监管、信用分类监管和巡查管理工作;承担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各类违法案件。承担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实施工作,承担广告日常监管和各类广告专项检查工作,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工作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承担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承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承担合同帮农工作。负责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负责培育推荐上报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工作;承担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特殊商标和官方标志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牵头开展全区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工作。执行并宣传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各类专利;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规股。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执法案件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机制建设工作;指导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铜官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来人、来信、来电、网络等投诉举报件的咨询、受理、分拨及结果反馈,做好投诉举报相关服务工作。

(六)食品监管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整顿治理专项行动、示范创建等食品安全综合性工作;督促检查省、市、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负责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拟定、协调实施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奖励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牵头开展食品抽检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拟定、演练及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制定生产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专项整治,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食品生产与流通环节监管执法工作;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负责全区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高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消费环节餐饮经营户的监管,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监测和专项整治,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承担餐饮食品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食品消费环节监管执法工作;发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监督检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小餐饮文明创建工作。

(七)质量监管股。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产品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牵头政府目标考核中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组织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有关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业监管与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10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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