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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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一) 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 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市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县(市、区)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和下放的职责。
(十二)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市级地方标准,依法承担组织省级地方标准申报工作。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七)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九)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一)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二)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辖区学会工作。
(二)宣传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工作。
(三) 人事教育科。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出国(境)管理、考核奖惩、干部任免、职称评聘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六)科技与信息化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运行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12315、12331、12365、12358、12330举报专线。依法受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及上级机关转办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分析研判、审核分派、指挥调度、汇总上报。负责相关信息数据的采录、汇总、统计、分析,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信息,发布市场预警和消费警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负责局机关相关业务考核。
(八)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和市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全市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食盐、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流通领域食品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领域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餐饮领域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市餐饮领域食品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管。依法负责对药品(含特殊管理药品)的流通、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妆品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的监管。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质量发展与标准化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措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标准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七) 计量科。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市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八)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九)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依职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登记注册管理科。负责组织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名称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登记管理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库建设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同市行政审批局的沟通协调。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有关登记注册的工作。
(二十一) 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场主体(外资企业除外)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衡水)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实施反垄断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二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价格监督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消费环境建设和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科。拟订全市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保护标志等执法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维权援助等工作。拟定并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分析评议、创造运用以及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无形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利用等有关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管理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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