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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2024-05-24 17:28:41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zwfw.jinan.gov.cn/jpaas-jiq-web-jnywtb/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370100038&areaCode=370100000000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监督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并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受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按照规定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全市历史遗留责任灭失非煤废弃矿井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3.关于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装置但超过排放标准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的油烟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作出技术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移送市城市管理局。

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市政府批准集中的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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