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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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及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拟订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市级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市级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及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洛阳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洛阳市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人事科(合作交流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发展资金账户的资金审核上报等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市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四)规划信息科。承担健康洛阳战略协调推进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居民健康卡发放和使用管理。
(五)法规科。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市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医政医管科(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指导和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和政策;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九)中医科。指导和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护理等方面相关标准。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治未病、重大疾病中西医协同、康复、重点专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
(十)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拟订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市级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三)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基本药物药事服务和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五)老龄健康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协调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老龄健康产业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科。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科。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危害治理,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宣传科。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抓好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科学知识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点对象的医疗就诊、日常保健和病情报告的统一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保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具体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科。负责提供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许可项目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二十二)信访科。负责办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信访网络舆情处置;负责受理、承办信访事项;负责组织或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卫生健康信访突发事件;负责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健康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十三)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定医疗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确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督促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爱国卫生工作协调科。承担市爱国卫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爱国卫生工作意见,开展全市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建设,制定并督促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计划,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等。
(二十五)病媒防制科。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全市“病媒生物防控”培训、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十六)卫生创建科。负责爱国卫生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二十七)城乡健康科。开展健康城市、健康乡村建设,指导基层开展创建工作。
(二十八)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众工作。
(二十九)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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