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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2024-05-25 11:47:33

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msy.html?department=11420504MB19204071

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宜昌市点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点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成立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点军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其职责划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30日,区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点办文〔2019〕21号),明确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内设(9个)机构:办公室、人教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特种设备监管股、质量监管股、食品监管股、药品药械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直属(1个)机构:执法大队。派出(3个)机构:桥边市场监管所、点军市场监管所、联棚市场监管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受上级委托授权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辖区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辖区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区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贵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一)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二)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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