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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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市场主体权限内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见,整合相关行业执法力量,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权限内药品经营的许可,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组织、指导商标和专利监管工作;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负责受理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3.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检测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
5.与区商务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商务粮食局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2)区商务粮食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和已经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
7.与区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临时占道食品摊贩核发临时占道餐饮行政许可,负责无证商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摊贩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8.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区民族宗教局处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区民族宗教局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9.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0.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和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并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全局的各项经费收支及财产账务;拟定财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负责票据、证照管理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损、报废等事宜;负责全局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法制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承担权限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认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指导市场监管所行政审批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指导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拟订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牵头协调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无照生产经营查处。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指导开展媒体广告发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承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局内知识产权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贯彻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依法受理驰名商标请求、审查和报送。
(五)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制度措施。承担辖区内产品、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上级局有关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受上级局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工作。拟定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质量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完成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实施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全区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组织落实国家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承压特种设备的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组织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拟订承压类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中的风险管理、风险监测,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组织指导承压类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承压类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局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起草拟订有关机电特种设备的政策法规、规章。负责区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区域内机电类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组织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拟订机电类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中的风险管理、风险监测,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组织指导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机电类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工作。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承担区域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局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分析掌握全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分析掌握全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特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环节,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盐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和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食盐与权限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全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区药品化妆品零售、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检查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分析掌握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经营、使用相关法规。组织开展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区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派出机构)公务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干部管理工作、劳动工资、离退休、教育培训、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核奖惩、人员管理、培训、离退休以及社会保险等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作。拟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职责事项、机构调整意见。负责落编、减编等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三)党务与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局党风行风建设工作。受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廉政规定的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党员干部申诉。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宣传、统战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召开各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小组会议、支部大会等组织会议。负责机关党员、干部和职工经常性的党性和党风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党组织改选、增补。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科长13名,副科长8名。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派出机构:
在乡(镇)、街道派驻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共设置金城、兰棱、东官、周家、新兴、五家、单城、公正、西官、朝阳、幸福、青岭、联兴、同心、希勤、韩甸、万隆、农丰、永胜、临江、杏山、水泉、乐群、承恩、承旭、永和、永治27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正科级。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四品一械”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以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承担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核发工作。
(四)承担辖区日常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主要监督事项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承担个体工商户年报、纸质材料受理及信息录入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公示、指导、咨询服务工作。与企业信息上下联动、互动。
(五)承担辖区日常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品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展销会。
(六)承担辖区日常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七)承担辖区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八)承担辖区日常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九)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承担辖区日常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受理、核准、发放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承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担辖区单体零售药店及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酒类专卖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非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承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
(十二)承担辖区日常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承担辖区日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四)承担辖区日常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拍卖、合同违法行为。
(十五)承担辖区日常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六)承担辖区日常标准化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辖区日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八)负责辖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十九)承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135名。主城区4个街道每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职,副科级领导职数2职;其他乡(镇)街道,每个市场监督管理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职,副科级领导职数1职,共核定科级领导职数58名,其中正科级27名,副科级31名。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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