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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2024-05-27 12:49:29

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http://zwfw-new.hunan.gov.cn/onething/service/index.jsp?type=xndtbm&main=1&orgId=96ff88784d6d4d269e5f3452b5ff1fb5&areacode=431027999000

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9〕12 号)、《中共桂东县委办公室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许可。按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或委托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

(三) 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 指导、监督、统筹协调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 查,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 诉工作。

(六)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实行本县质量奖励制度:负责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在权限范围内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县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订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 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贵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 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使用环节安全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贯 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 督实施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 环节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 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 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标 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釆用国际标准。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 行业发展。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 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 专利执法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 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 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 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源发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倍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 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机 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政 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督察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 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 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 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 政策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承担本局权责清单建设工作。

(三) 行政审批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许可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县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许可工作。

(四) 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桂东)的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指 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六) 质量标准管理股。拟订并实施建设质量强县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和品牌建设。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协助实施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配合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导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法人数据库相关工作。

(七) 食品安全协调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 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流通环节、消费环节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餐饮质量 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 实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检查。负责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 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九)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拟订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 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组织实施药品经营 (零售)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公示抽样检验信息。

拟订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使 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依职权组织指导医疗 器械网络销售有关监督检查。

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 量抽查检验,公示抽样检验信息。

组织开展和指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评价、反馈等相关工作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 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县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推动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并负责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机构在全县 的认证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 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股(知识产权保护股)。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制定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 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县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相关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专利代理执业监 督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及发布相关工作,促进知识产权 信息的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和原 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相关前置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 移转化。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负责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和业务指导。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 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 调处和维权援助。

(十三)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 垄断的具体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 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投诉举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 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


(十五)财务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含派出机构)财务、 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等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及制装、装备采购工作;承担财务票据管理、内部审计、社会保险及年度预决算;负责本局国库集中支付、收缴工作、财务信息和综合统计工作;承担本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核定编制32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机关行政编制3名,原基层工商所行政编制11名,价格监督检查行政编制6名);暂保留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逐步消化;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5名。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设置清泉、桥头、沤江、寨前、 大塘、新坊、普乐、东洛、沙田、青山、四都11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编制29名,其中行政编制26 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沤江、沙田行政编制各5名,各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额 拨款事业编制1名,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寨前行政编制3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设所长1名;大塘、新坊、普乐、青山、四都行政编制各2名,各设所长1名;清泉、桥头、东洛行政编制各1名,各设所长1名)。


(二)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三) 将县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合并,整合有关公益服务职责,组建县市场事务中心,为县市场监管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状况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保健 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样及问题产品召回工作;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技术服务。承担 县市场监管局网络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信息的相关服务工作;开 展有关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研究服务,向社会提供查询、咨询 服务;承担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服务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县市场与督管理检验及计量检定中心为县市场监管局所属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资质认定范围内有关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评价性检验以及市场主体委托检验等服务;承担技术标准的研究和相关产品 的风险监测技术服务;开展新技术科研、培训和运用指导服务;协助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服务。承 担全县量值传递工作,为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提供计量仲裁检定服 务;承担计量技术攻关和计量技术规范研究。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 名,副主任1名。


(五)县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市场监管局,为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县消费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维权服务,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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