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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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分类: 政府机构>市场监管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电话: 0471-6628923 技术支持电话:0471-3962649 年报咨询电话:0471-4503252 地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
- 详细介绍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垄断行为查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职责,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同时,组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区农牧厅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海关部门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
(2)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7.与自治区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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