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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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信息
地区: 椒江区 分类: 政府机构>市场监管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8:30-12:00,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另见公告) 电话: 0576-88320991 地址: 台州市中心大道1311号(中心医院往南200米处红绿灯西南角)
- 详细介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设立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食品药品安全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强化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或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管。
(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四)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牵头食品药品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六)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监测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
(十一)负责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行为,开展打击传销执法监管工作;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负责推动信息化建设;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秘、信息、统计、信访、综治、计生、档案、保密、机要、保卫、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指导工商学会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公职律师。
(三)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处。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拟订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应急管理和宣传处。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牵头组织开展相关较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相关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组织和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
度。
(五)行政审批处(挂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牌子)。
承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审批许可事项;指导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审批许可事项;负责系统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协助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六)市场合同监管处(挂网络经营监管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开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七)公平交易处。
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系统执法办案行为;组织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协助有关处室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及办案装备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管处。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开展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推进商标战略,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负责制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指导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各类广告发布情况;负责广告经营审查;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九)企业监管处(挂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企业信用监管办公室牌子)。
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管;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与分类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验计划;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措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十一)食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验计划;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促进会工作。
(十二)餐饮服务监管处。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抽样检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十四)药品注册处。
负责实施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研制与注册、药包材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研制注册环节的抽样检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学会工作。
(十五)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分类管理目录及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监管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配合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负责生产环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包括出口欧盟原料药)、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生产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环节的抽样检验;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
(十七)药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抽样检验;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组织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含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配合药品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做好政府采购、机关装备、办案经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职称和职业资格等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对所辖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协助管理;组织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食安办专职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直属、派出机构
(一)直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3个直属机构:
1.科技发展与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审评评价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建设,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数据分析工作;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
2.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举报投诉处理中心牌子)。承担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维权体系;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咨询、举报、投诉的受理、分流、转办、督办等工作。
3.经济检查分局。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广告违法、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直销和传销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系统查办重大违法案件;根据授权开展有关执法工作。
(二)派出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个派出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经济开发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聚区分局(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聚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聚区分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专项编制57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科技发展与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专项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专项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经济检查分局专项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专项编制26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聚区分局专项编制10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其质量安全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医疗机构内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因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相互通报,分别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四)与市经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医药工业产业提升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化妆品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促进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包括酒类)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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