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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28 08:42:58

http://zwfw-new.hunan.gov.cn/onething/service/index.jsp?type=xndtbm&main=1&orgId=80567864cd2e4cbc97dc1159514c0164&areacode=430201000000

机构信息
地区:天元区
分类:政府机构>人社局
网址: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 8:00-12:00 , 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8:00-12:00 , 14:30-17:30
电话:0731-28681400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详细介绍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査处劳动保障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株(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施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和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为民办实事考核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科)。承担局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接待、信息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本局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

(二)法规与行政审批科(信访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和协调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事仲裁等工作;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人社普法、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局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等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承担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财务统计的信息发布及发展预测报告的工作;承担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工作;负责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外国人(不含高端人才)来株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人员(不含公务员)流动调配工作;承担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专业技术人员援疆援藏等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统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学生资助工作;贯彻执行技能人员的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核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和管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组织落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和管理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制度和博士后工作站有关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回)株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株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九)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承担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承担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审核和工龄更改的审批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划;承担全市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承担市直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承担市直管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企业年金的审核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城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

(十二)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审计科。落实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和市本级案件;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和监督的工作。

(十四)表彰奖励科。承担全市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相关工作;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申报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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