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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教育委员会

2024-05-29 09: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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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地区:忠县
分类:政府机构>教育局
网址: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23-54232246; 传真号码:023-54244169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36号教委大楼1015室
详细介绍

(一)中共忠县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县委的决定及工作部署。

2.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工作,研究决定本系统党的工作的有关问题。

3.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4.协助县委及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管学校、忠县教育考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县委教育工委管理学校的领导干部考察和任免;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5.负责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6.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7.指导教育系统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8.维护全县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9.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忠县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县教育工作部署,组织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负责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县教育工作。

2.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县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负责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3.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措施。

4.负责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督促落实。

5.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组织拟订教育经费筹措、预决算、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会同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教育税费征收和教育财政投入的监督,按规定做好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6.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人员调配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7.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民)防教育、安全教育、科技教育、环境教育等工作。

8.承担教育系统学历和学籍管理。统筹管理小学、初中、高中和职业教育招生、学籍管理及考试。

9.承担全县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实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0.指导全县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11.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拟订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责任。

12.负责对各类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建设,教育信息化和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13.负责本系统安全稳定监管工作,承担教育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14.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教育工作及各级各类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15.负责大中专招生考试和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负责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工作,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处理。

16.管理、指导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1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综合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教育宣传、文明单位创建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公务用车和固定资产;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教育保险工作;承担中共忠县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具体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秘书科

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秘书组公文审核和信息宣传等工作。统筹组织起草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秘书组重要文件材料等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调查研究,牵头负责教育改革相关工作任务等。县教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秘书组的统筹协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干部科

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研究全县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意见;负责系统内党的组织、统战、政风行风、党风廉政及人才工作;指导系统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干部队伍,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系统领导干部的考核、推荐、任免、交流、培训;落实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受理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信访及申诉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培训、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机关人员的年度考核;承办教育工委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事科

负责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中小学、直属单位和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负责教育系统人员招聘、人员调配、职务评聘、考核晋级、表彰奖励及相关专家推荐;负责师德师风建设,负责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处置;负责教职工学历培训、继续教育和教师岗位培训;管理教职工工资、退休教职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挂忠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忠县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管理指导全县小学、初中、高中和特殊教育;管理指导学校德育、关工委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负责学校共青团、 少先队和青少年科辅工作;指导学校留守儿童管理,负责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指导学校常规管理和特色、示范、文明、实验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负责管理中小学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负责中小学毕(结)业及升学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负责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的审核;牵头负责教育集团化办学和领雁工程项目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和全县普通话的推广、指导、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忠县语言文字委员会、忠县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工作,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处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科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管理市、县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减排、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教育财务、会计和收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和直属单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改革和教育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后勤服务、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负责教育扶贫、打击非法集资、招商引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审计科

负责依法对本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依法对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依法对本单位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自觉接受县审计局指导和监督, 配合和参与县审计局安排和交办的审计项目及其他审计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规划建设科

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舍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和校舍维修工作,指导学校危房改造、移校搬迁和校舍安全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事业、校舍、基建等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各类公办教育学校的开办、停办、变迁、合并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安全稳定科(挂信访科牌子)

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查学校安全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教育系统突发事件;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牵头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综治、法建、安全、禁毒教育等方面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邪教防范和处理;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督查和考核评估;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挂民办教育科牌子)

管理指导全县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及学前教育;负责大中专招生考试和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学籍;牵头教育行政审批,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对违规办学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负责对全县各类民办教育进行年检、考核、评估和业务指导;负责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负责社区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艺术科

负责管理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和人防教育、健康教育、卫生防疫防控等工作;组织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和课外文娱艺术活动;组织、管理县级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和艺术比赛,负责组队参加县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负责教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督导科(忠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牵头完成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效益等情况实施督导;对全县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实施督导;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工会按有关章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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