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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10:41:23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JA

机构信息
地区:静安区
分类:政府机构>市场监管局
网址: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30) ;
电话:021-56657070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详细介绍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本区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有关登记管辖的规定,登记辖区内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受市工商局委托登记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

(二)监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组织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及其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相关工作;组织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基层所综合监管工作。

(三)监管相关市场、网络经营行为和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按照委托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四)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假冒、混同、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经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五)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做好辖区内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受理对辖区内有关传销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查处传销违法案件。承担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经营网点、直销员、直销经营行为(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除外)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工商局做好对直销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开展商标和广告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管理和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拟订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基层部门开展消费维权联络点相关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开展合同执法检查,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依法受理格式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开展诚信宣传,培育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开展辖区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辖区名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区,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管理辖区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缺陷产品召回和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配合做好辖区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辖区的标准化激励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辖区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辖区节能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对辖区用能产品、设备的强制性能源效率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开展辖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受理辖区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和监督辖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监督检查注册在本辖区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辖区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进行辖区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对辖区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

(十二)管理和监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组织落实本市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辖区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证后日常监督管理。推动辖区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十三)管理和监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办理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发证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订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上报和调查处理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四)管理和监督辖区产品质量工作。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处置。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及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项监督。

(十五)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打假治劣工作。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能效标识、纤维、商品包装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并接受申诉,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十六)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建立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和指导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推动辖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辖区社会共治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实施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以及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监督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保障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八)实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根据市食药监局监督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受市食药监局委托,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化妆品的经营实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十九)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有关监管工作。根据市食药监局抽检计划,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违法案件查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辖区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定区域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十二)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情况,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区级管辖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和不经审批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十五)组织开展区域内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监督机制,指导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开展价格自律工作。

(二十六)依法办理区域内价格投诉举报,依法纠正和处理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七)监督检查区域内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十八)开展区域内价格法律、政策等宣传,指导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二、机构设置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8个职能科(室),按照规定设置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综合整治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举报中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管理科、特种设备监察科、计量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注册许可科;下设综合执法大队,以及静安寺、曹家渡、江宁路、石门二路、南京西路5个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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