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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12:41:39

http://scjg.my.gov.cn/

机构信息
地区:游仙区
分类:政府机构>市场监管局
网址: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除节假日外,办公时间为8:00~11:30,14:30~18:00
电话:0816-2172700 传真:0816-2172722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玉泉中路(园艺山集中办公区9号楼) 邮政编码:621000
详细介绍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提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知识产权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承办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在绵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知识产权规划、政策,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执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含民族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饮片)地方炮制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处罚。执行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贯彻落实执业药师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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