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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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县(局)级,加挂吉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吉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指导全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承办全市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作;承办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规划、保护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贯彻执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强化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与国家信用体系对接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落实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吉林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吉林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吉林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吉林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吉林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吉林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吉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吉林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全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吉林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吉林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吉林海关通报,由吉林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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