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税务局(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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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税务局职能信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级新税务机构将近期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枣庄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继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枣庄市光明大道2155号、3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枣庄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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