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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保局最新医保政策汇编

2024-07-17 14:13:51

沈阳市医保哪些条件可以报销?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怎么处理?老参保人员可以更改比例吗?九月份以来医保个人缴费金额有什么变动?小编搜集沈阳市医保局的相关新闻资料,将就这些问题给出回答。

沈阳去年医保“二次报销”款3月起发放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自付超过600元,参保者可享受“二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去年医保“二次报销”的补偿款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分期分批发放补偿款,今年年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

符合哪些条件能报销

自付超600元可“二次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人群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不在补充医保保障范围之内。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沈阳的限额为10万)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均在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之中。补偿比例从40%到70%不等。

超过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统一为6.8%

2013年3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将不用再选择缴费比例,统一按上一年全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8%进行缴费。

新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据了解,以前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或6.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建立个人账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建立个人账户。

新政策执行后,新参保户将全部按6.8%进行缴费,将全部没有自己的账户。在参保人员满足缴费年限,办理在职转退休时,才能拥有自己的账户,并且账户中每月打入的钱数与目前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是一样的。

老参保人员可自愿更改比例

如今已按10%进行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将比例变更为6.8%,或者维持原来的缴费比例不变。如果自愿更改比例,市医保局将不再为目前的账户打款,其账户内的余额可以正常使用。更改后每月的缴费额度会减少102.78元,但是所享受的待遇不变。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一样的。如果目前已选择了6.8%缴费比例的参保人,将不用再进行选择。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业务时,如果发现其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缴费用时,不论是按何种比例缴费的人员,都将按6.8%的比例进行补缴。

9月起居民医保上调个人缴费金额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者个人缴费金额上调了。8月2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者每年多缴金额从20元到140元不等。

今年,辽宁省政府提出了“2013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的要求,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均需要进行调整。今年1月1日起,政府补助的标准已提高了40元,也就是由原来的240元提高至28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医保统筹基金得以扩充,这才能使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得以逐年提高。新调整标准,从9月1日开始执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的多缴金额从20元到14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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