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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保中心服务指南

2024-07-18 23:07:42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00年9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联网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确认工作,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对全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中心内设8个科室,编制35人。

福建省医保中心服务指南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

1、受理范围及办理时间

(1)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

(3)上述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4)上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

(5)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编在职职工。

省医保中心每月10-25日上午受理参保登记,审核批准后次月生效。26日至次月9日为封账和打单托收时间,不受理参保登记。

2、需提供的材料

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机构成立批文(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2)有效法人登记证(事业、社团提供)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3)有效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即单位代码证);

(4)有效工资基金手册、退休人员基金手册(机关、事业提供)及参保登记前12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原始凭证);

(5)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省社保局及省机关社保局核发);

(6)参保单位登记表;

(7)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材料(参见新增单位参保人员);

(8)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的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

3、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真实的参保登记材料;

(2)省医保中心受理、审核无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单位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交回省医保中心,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

(3)省医保中心将核对无误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交制卡部门制卡;

(4)次月省医保中心托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单位医疗保险正式生效;

(5)次月25日后,单位经办人员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医保卡、病历本,分别缴纳工本费25元、2元。

缴费申报

(一)缴费基数核定

1.单位按其职工(含在编及非编)月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工资的300%。未按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缴费。新参保职员,应预交1个月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退休职员不缴费。

2.灵活就业职员参(续)保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工资的10%为基数(失业职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低于60%),每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有关部分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时,按前一年度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3.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冻结其所有职员(含退休职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机关事业单位及事业工改企业:单位有效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工资基金手册)、增资后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申报软盘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工资打印清册、加盖社保(上级主管门)公章的退休职员退休金调整花名册或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审批件。

②行业单位: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等)、上一年度12个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申报软盘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退休工资打印清册。

③实行企业化治理单位:每年应对申报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基数的差额进行特别申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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